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管理办法

津外专〔2006〕44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重点项目的管理,推动本市引智工作在服务大局、支持重点、破解关键技术和管理难题方面发挥独特的作用,根据中央引进国外智力领导小组办公室《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是指主体项目已经国家、天津市或市科委、市经委、市农委、市教委、市建委、市卫生局等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或纳入其重点发展规划,具有重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景,且引智工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能起到关键作用,经申报及评审程序最终确定的项目。          

第三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主要在聘请外国专家领域实施,项目数每年一般不超过5个。项目的实施期限为一年,确属重要的可连续申请。          

已被国家外国专家局列为国家重点引智项目的,不再列入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计划。          

第四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外国专家局《引进人才专家经费管理实施细则(暂行)》规定的高限执行,最高不超过10万元。          

第五条 申报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属于国家、天津市或市行业重点发展领域;          

(二)具有明确的引智工作目标、合理的项目实施方案以及必要的实施条件;          

(三)具有学术技术水平高、管理能力强的项目负责人和精干的项目组成员;          

(四)聘请的外国专家层次高且专业对口,项目可望取得突破性进展,且具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前景;          

(五)具有必要的资金投入以及合理的经费预算。          

第六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重点任务,在每年9月份部署下一年度重点引智项目的申报工作。          

第七条 引智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引智工作部署,筛选并确定重点引智项目,经主管区县局(集团公司)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底前,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提出重点引智项目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一)引智项目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同意申报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函》;          

(二)《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申请表》;          

(三)申请列入国家、天津市以及市行业主管部门发展规划、计划的立项报告中的主要材料;         

(四)国家、天津市以及市行业主管部门立项批文或纳入重点发展规划证明材料的复印件;          

(五)《聘请专家重点项目简介》;          

(六)《聘请专家重点项目经费预算表》;          

(七)《聘请专家重点项目年度经费预算表》。          

第八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和择优原则,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征求意见。对符合申报条件且申报材料齐全的重点引智项目,征求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集中评审。天津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对重点引智项目进行集中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三)审核批准。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根据天津市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和相关市行业主管部门意见,确定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          

(四)公布实施。公布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计划并启动实施。          

第九条 承担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单位应及时开展聘请外国专家工作及其他各项相关工作,并在外国专家来津前20天,向天津市外国专家局报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安排。          

第十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应于每年12月底前实施完成。因故无法实施或虽已实施但需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实施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全市引智工作部署,重新申请立项。          

第十一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实施完成后,项目单位应将项目结题报告、《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人才项目执行情况表》和《引进人才经费决算申报表》,报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其中,项目结题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简介。主要包括项目简介以及该项目急需通过引进国外智力解决的关键技术或管理难题。          

(二)外国专家情况。主要包括专家的基本情况、专业特长和水平、专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主要作用等。          

(三)项目执行情况。主要包括在项目执行过程中的主要做法和成功经验。          

(四)项目取得的成果、作用及意义。主要包括项目执行后,技术或管理方面的改进,主要指标与国内外先进水平的比较,产生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对项目单位或行业发展的长远影响等。          

(五)引智成果的推广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天津市外国专家局组织引智专家咨询委员会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按批准的资助计划在1个月内办理经费核销手续;未通过验收的,扣除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确属重要,需临时立项的重点引智项目,可不受时间限制,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申报、评审和实施。          

第十四条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对天津市重点引智项目的申报、评审、跟踪、评价及资助等全过程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6年8月1日起 施行。          

天津市外国专家局

2006年7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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