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同意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

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等十二个重点专项规划的批复

津政发〔2006〕75号

市发展改革委:

你委《关于请市政府批转十一个“十一五”重点专项规划的请示》(津发改规划〔2006〕388号)和《关于将〈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纳入由市政府批转专项规划的请示》(津发改规划〔2006〕457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市信息化办牵头负责的《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十一五”规划》、市环保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市地震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防震减灾“十一五”规划》、市气象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气象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保障公共安全“十一五”规划》市科委牵头负责的《天津市科学技术发展“十一五”规划》、市教委牵头负责的《天津市教育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卫生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卫生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人口计生委牵头负责的《天津市人口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十一五”规划》、市财政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财政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市发展改革委、市海洋局牵头负责的《天津市海洋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等12个重点规划。

二、各有关单位要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各专项规划实施,把规划中的各项任务落实在政策、指标、项目和改革措施上,做好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跟踪监测和中期评估,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科学性。规划实施中如遇到重大问题需作调整时,要及时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请市发展改革委牵头,认真做好《天津市信息化发展及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十一五”规划》等12个重点专项规划的衔接工作,并负责统一印发。

                      200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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