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津市地热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热〔2006〕440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地热资源的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国土资源部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地热资源特点,制定《天津市地热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06年4月28日

天津市地热采矿权出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保护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合法权益,保障地热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和地热资源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地热资源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地热采矿权有偿出让工作。          

第四条 地热采矿权采用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出让。国家和本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地热采矿权价款以国家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的评估结果为依据,按实际成交价收取(但不能低于评估确认价)。          

第六条 地热采矿权申请人须一次性缴纳地热采矿权价款。对未缴纳地热采矿权价款的,不予办理打井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地热采矿权价款实行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地热资源的勘查、保护和出让过程中产生费用的支出。其管理和使用按《天津市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收取及使用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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