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03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劳局200459号

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现就2003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2003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为15706元,月平均工资为1309元。

2.2004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工资福利等依据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的相关项目标准,按1309元为基数计算。

3.参加我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最低、最高标准按照我局《关于2004年度单位和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的最低和最高标准的通知》(津劳局〔2003〕433号)执行。

4.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2004年3月1日

2004年 第05期 总第955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01/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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