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25>24  正文

天津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气规发〔2025〕1号

各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天津市气象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

天津市气象局

2025年11月13日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工作。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延续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 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两项证明事项,申请单位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九条 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评审

第十条 天津市气象局受理资质延续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存疑或根据信用记录需要核实的,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采取查阅文件、核查现场、核对设备及现场提问等方式实施。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应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后,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当对申请单位的年度报告、信用情况及资质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书面反馈。

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单位需要参加现场考核;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不需要参加现场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不通过:

(一)资质存续期内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资质存续期内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资质存续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中,有一项严重不合格项目或两项一般不合格项目的;

(四)资质存续期内两次以上未按要求向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信息,被气象主管机构通报的;

(五)资质存续期内两次以上不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被记入信用档案的;

(六)资质存续期内一次以上未提交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不合格且未整改完毕的;

(七)资质存续期内未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

第十五条 需参加现场考核的申请单位,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

申请单位符合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应参加理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不设补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笔试合格成绩在2年内同一等级资质延续评审中有效。

技术能力考核在指定场所由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应当听取考核小组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天津市气象局。

第四章 认定与备案

第十八条 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准予延续的,天津市气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不予延续的,天津市气象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2-31

天津市气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

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气规发〔2025〕1号

各区气象局、各直属单位、各内设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开展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天津市气象局组织制定了《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

天津市气象局

2025年11月13日

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市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管理工作,依据《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天津市气象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工作。

第四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高效、信赖保护的原则。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五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延续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在《防雷装置检测资质证》有效期满前3个月提交资质延续申请,逾期未提出资质延续申请的,资质证到期自动失效。

第六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乙级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延续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申请表》;

(二)《专业技术人员简表》,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劳动合同;

(三)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管理手册;

(四)仪器、设备及相关设施清单,以及检定或者校准证书;

(五)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甲级资质单位,申请资质延续除了提交本办法第六条所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近三年已完成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表》;

(二) 近三年二十个以上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八条 具备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能力的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经营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合同等两项证明事项,申请单位可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单位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

第九条 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在收到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作出受理决定。对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当场或者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视为受理。

第三章 审查与评审

第十条 天津市气象局受理资质延续申请后,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查通知应提前三个工作日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一条 对申请材料存疑或根据信用记录需要核实的,可进行现场核查,现场核查采取查阅文件、核查现场、核对设备及现场提问等方式实施。申请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应参加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现场核查后,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委托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委员应当从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包括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前,应当对申请单位的年度报告、信用情况及资质申请条件等进行审核,审核结果由市气象局向申请单位书面反馈。

审核不通过的,申请单位需要参加现场考核;审核通过的,申请单位不需要参加现场考核。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核不通过:

(一)资质存续期内存在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气象主管机构行政处罚的;

(二)资质存续期内出现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受到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的;

(三)资质存续期内雷电防护装置检测质量考核中,有一项严重不合格项目或两项一般不合格项目的;

(四)资质存续期内两次以上未按要求向全国防雷减灾综合管理服务平台报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项目信息,被气象主管机构通报的;

(五)资质存续期内两次以上不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开展监督检查,被记入信用档案的;

(六)资质存续期内一次以上未提交年度报告或年度报告不合格且未整改完毕的;

(七)资质存续期内未开展防雷检测业务的。

第十五条 需参加现场考核的申请单位,由评审委员会委派2人以上组成的考核小组进行,现场考核包括理论考核和技术能力考核。

申请单位符合资质等级人数要求的高、中级技术人员应参加理论考核。专业技术人员理论考核采取集中、闭卷考试的方式,笔试内容为雷电防护管理法律法规和雷电防护技术相关知识,不设补考。专业技术人员代表同一申请单位参加考试的,笔试合格成绩在2年内同一等级资质延续评审中有效。

技术能力考核在指定场所由申请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实地进行检测技能现场操作。申请乙级资质延续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申请甲级资质延续的,检测技能现场操作考核为第一类、第二类和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雷电防护装置检测。

第十六条 会议评审应当听取考核小组对被评审单位现场考核情况汇报。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评审时应当以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评审意见,评审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的为通过,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签字确认,并提交天津市气象局。

第四章 认定与备案

第十八条 天津市气象局应当对评审意见进行审查,并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认定,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入许可审查时限,但应当在作出受理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

第十九条 准予延续的,天津市气象局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并报中国气象局备案。不予延续的,天津市气象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在十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气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