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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办理商品房核定应纳税额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4-30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本市非住宅物业

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非住宅物业管理活动,切实维护非住宅物业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本市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销售给2个以上业主的新建非住宅物业项目,应当统一交存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但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物业或住宅小区外与住宅物业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仍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标准。非住宅物业的购房人和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每建筑平方米100元的标准分别交存首期专项维修资金。

  三、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方式。开发建设单位和购房人应当统一在办理商品房核定应纳税额时,将双方按规定交存的维修资金一次性存入市维修资金专户。

  四、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专项维修资金属于建立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所有,应当用于非住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具体使用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4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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