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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八条”,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优先考虑。

  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

第二章 奖励方式

  第四条 对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一)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民营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二)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经济贡献分3年给予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三)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同时,被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经集团总部认定的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机构,且该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发布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企业提交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税收贡献情况证明等材料,各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评审,拟定当年民营企业总部及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七条 根据认定、公示结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下达资金奖励计划。各区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奖励资金,待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局通过两级结算补助区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享受本奖励资金的民营企业总部,自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起应在津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http://fzgg.tj.gov.cn/)公开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附件: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关于重新印发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30

津发改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修改后的《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

  2019年5月24日

 

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天津八条”,践行“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的理念,积极引进、培育一批具有一定竞争力的民营企业总部,按照《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津党发〔2018〕39号),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是指主要投资者(出资比例超过50%或相对控股)为中国境内的民营500强企业、民营上市公司或民营行业领军企业,在津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实体经济企业优先考虑。

  民营行业领军企业是指某行业某地区的企业排头兵,在经济规模、科技含量或社会影响力等方面具有领先地位。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认定为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

第二章 奖励方式

  第四条 对认定的天津市民营企业总部给予奖励,奖励资金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0:50比例分担。

  (一)对在津新设总部的企业按实收资本给予补助。民营企业总部实收资本在1亿元至5亿元的补助1000万元;在5亿元至10亿元的补助2000万元;在10亿元以上的补助3000万元。补助资金在认定后一次性拨付。

  (二)对新设总部按照其首年地方经济贡献分3年给予奖励。地方经济贡献在0.5亿元至1亿元的奖励3000万元;在1亿元至2亿元的奖励6000万元;在2亿元以上的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研究给予扶持。奖励资金自认定当年开始,分三年按40%、40%、20%的比例拨付。

  (三)民营企业总部可对高管人员给予奖励,其资金可从上述补助和奖励中列支,以高管人员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额度为最高限。

第三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同时,被认定民营企业总部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实收资本在1亿元以上,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有3个以上投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

  (二)经集团总部认定的研发、采购、结算中心等职能型总部机构,且该机构的主营业务收入、从业人员数量均占集团本部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全部从业人员的50%以上。

第四章 申报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认定程序如下: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发布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申报指南。

  (二)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民营经济主管部门组织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进行申报,申报企业提交资信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税收贡献情况证明等材料,各区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报市发展改革委。

  (三)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合作交流办进行形式审核后,委托社会中介机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进行认定评审,拟定当年民营企业总部及奖励资金。

第五章 资金拨付方式

  第七条 根据认定、公示结果,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下达资金奖励计划。各区财政部门先行全额垫付奖励资金,待年终结算时,市财政局通过两级结算补助区财政部门。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已享受本奖励资金的民营企业总部,自新投资注册或整体迁入起应在津经营满十年,且无抽逃注册资金行为,否则应退回已享受的奖励资金。

  第九条 对骗取奖励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查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财政局对奖励资金拨付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也可委托中介机构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在门户网站(http://fzgg.tj.gov.cn/)公开申报指南、申报情况、评审结果、资金分配结果以及监督管理等信息。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合作交流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1年12月31日废止。原《天津市引进民营企业总部认定奖励办法》(津发改规〔2019〕1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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