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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津财规〔2019〕5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6〕2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上述条款修订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附件: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修订《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8-30

津财规〔2019〕5号

    

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部门、服务业主管部门:

  为加强我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对《天津市服务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津财建二〔2016〕24号,以下简称《办法》)部分条款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将《办法》第十一条修改为“市财政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下达的资金计划,对列入对区转移支付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下达至有关区财政局;对列入市发展改革委部门预算的专项资金,按照规定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进行拨付”。

  上述条款修订事项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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