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8日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详见附件)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 (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 (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 (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 (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 (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全面、综合平衡,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项目,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满足城乡建设需要;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重点审查规划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和指导作用。 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立项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函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据此开展有关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工作。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综合平衡、规划审查。未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进行综合平衡、规划审查,财政部门不得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的修编,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 附件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 一、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总体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是指市域近期建设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管辖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专项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资源与环境保护、安全防灾减灾、住房、工业物流、商业设施等类型规划。(详见专项规划编制类型一览表)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六、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性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七、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是指对天津市城市空间有重大影响的前期规划研究和规划策划。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转发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拟定的《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3月8日 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管理规定 市规划局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天津市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管理,完善城乡规划编制体系,及时、合理、高质量地编制城乡规划,引领城市发展,根据《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是指由市行业主管部门、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管理机构(以下统称规划编制组织单位)组织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审批的综合性规划项目和专项规划项目,以及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详见附件) 第三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规划的计划管理工作。 第四条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应根据本地区、本行业的发展需要组织编制列入计划管理的相关规划,编制前应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书面提出规划编制计划申请,并附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第五条 规划编制组织单位提交的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编制的具体范围和期限; (二)规划编制的目的和依据; (三)上一层次规划和有关文件对规划编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四)规划编制的主要内容; (五)规划编制成果形式及要求; (六)规划编制工作开展方式; (七)规划编制工作进度安排; (八)规划编制经费预算与来源; (九)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规划研究的具体范围和目的; (二)有关文件对规划研究对象的规定和要求; (三)规划研究的主要内容; (四)规划研究成果形式及要求; (五)规划研究工作进度安排; (六)规划研究经费预算与来源;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六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专门组织专家论证,全面、综合平衡,形成审查意见。 第七条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城乡规划项目,重点审查内容包括: (一)规划编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二)规划编制内容是否全面,深度是否满足城乡建设需要; (三)规划编制内容是否符合上位规划与相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规划编制工作的组织安排是否合理。 对于申请编制计划立项的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重点审查规划研究的必要性、研究内容的前瞻性和指导作用。 第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计划立项申请经审查合格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正式函复申请单位,申请单位据此开展有关规划编制、规划研究工作。 第九条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全市城乡规划编制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对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好综合平衡、规划审查。未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不予进行综合平衡、规划审查,财政部门不得予以经费支持。 第十一条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的修编,执行本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 附件 列入计划管理的城乡规划 一、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乡总体规划、区总体规划、国家级和市级功能区总体规划。 二、近期建设规划是指市域近期建设规划。 三、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中心城区、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管辖范围以外国家批准的功能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四、专项规划包括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资源与环境保护、安全防灾减灾、住房、工业物流、商业设施等类型规划。(详见专项规划编制类型一览表) 五、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类规划包括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 六、重点地区城市设计是指天津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区域性城市设计和重点地区城市设计。 七、重大区域性规划研究是指对天津市城市空间有重大影响的前期规划研究和规划策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