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 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委 市文明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文明诚信的市场发展和消费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公示、监管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公示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公示和区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公示两个层级。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整体安排、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的制定及对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公示工作,并向公示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证书。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对区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公示工作,并向公示为区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证书。 第七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公示是对申报市场前两个年度市场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公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参评市场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凡坐落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请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零售市场,包括:农副产品零售(含菜市场)、工业品(百货)零售、综合性零售市场等; (二)批发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工业品(百货)批发、综合性批发市场等; (三)家具、装饰材料市场; (四)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钢材、木材、建材、煤炭、汽车市场等; (五)生产要素市场,包括:人才(劳动力)、技术、产权市场等; (六)其他类型市场。 第九条 文明诚信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机制健全。 1.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 2.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责任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非公党建工作,引导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对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商品退市、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市场公示等制度要求明确具体,记录内容真实、及时、完整。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经营者资格,建立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做到及时更新。 2.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商品质量以及落实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 3.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设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站、复秤台等设施和相关人员,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 5.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 2.自觉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3.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悉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4.无违法违规及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无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5.积极贯彻国家“限塑令”的规定。 (四)市场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基础条件和设施运转正常,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理、划分明确,有指示图和指引标识,各种公示栏、提示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醒目明确、内容更新及时。 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五)市场容貌整洁卫生。 1.市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干净、整洁、美观,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转良好,落实清扫保洁制度,配备专门保洁人员,无卫生死角、乱摆摊点、乱搭乱建、乱扔垃圾等现象。 2.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摆放整齐,肉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配备相关设施。 3.经营者有较好的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者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市场信用建设扎实有序。 1.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诚信公约,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3.组织开展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经营者评选活动,场内经营者广泛参与。 4.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5.利用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橱窗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典型、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案例等。 第三章 文明诚信市场的公示程序 第十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须在区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指导下在市场内开展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完成市场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后,自愿申报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文明诚信市场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的书面申请;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市场设施及经营基本情况介绍; (四)市场管理制度及落实和参与创建活动的做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按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确定区级文明诚信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对各区上报的区级文明诚信市场进行分类、汇总、考核,确定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文明诚信市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应建立和完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市场上报的相关材料、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考核情况记录、公示审批记录、后续监管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应加大对文明诚信市场的监督和考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动态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管理机制,通过不定期抽查、集中复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的监管。 第十六条 文明诚信市场名称、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公示部门备案,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文明诚信市场公示,两年内不得申报文明诚信市场: (一)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出现不履行管理职责,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市场出现重大商品、设施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市场出现经销违法违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市场在创建活动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转发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 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拟定的《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2月13日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办法 市市场监管委 市商务委 市文明办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意识和自律能力,提升市场管理水平,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文明诚信的市场发展和消费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创建、公示、监管等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公开、公平、公正、依法、科学的原则。 第四条 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公示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分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公示和区级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公示两个层级。 第五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负责全市创建工作的整体安排、工作方案和创建标准的制定及对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公示工作,并向公示为市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证书。 第六条 区市场监管、商务部门和文明办负责对区级文明诚信市场的验收和公示工作,并向公示为区级文明诚信市场的单位颁发证书。 第七条 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的公示是对申报市场前两个年度市场管理水平和信用状况的阶段性评价。天津市文明诚信市场公示工作每两年开展一次。 第二章 参评市场的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 凡坐落在本市辖区内,依法进行企(事)业单位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营两年以上的商品交易市场,均可申请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零售市场,包括:农副产品零售(含菜市场)、工业品(百货)零售、综合性零售市场等; (二)批发市场,包括:农副产品批发、工业品(百货)批发、综合性批发市场等; (三)家具、装饰材料市场; (四)生产资料市场,包括:钢材、木材、建材、煤炭、汽车市场等; (五)生产要素市场,包括:人才(劳动力)、技术、产权市场等; (六)其他类型市场。 第九条 文明诚信市场应符合以下标准: (一)市场组织管理机制健全。 1.市场经营服务机构依法登记注册。 2.有健全的市场管理机构,责任清晰,人力、物力配备充足,工作人员具有相应的服务和管理能力。同时,加强非公党建工作,引导和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3.建立健全市场管理制度,对进货查验、台账登记、质量承诺、商品退市、合同管理、信用管理、安全管理、市场公示等制度要求明确具体,记录内容真实、及时、完整。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管理到位。 1.依法审查经营者资格,建立场内经营者基本信息档案,做到及时更新。 2.定期对场内经营者经营行为、商品质量以及落实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和市场要求等进行检查。 3.严格依法落实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农产品市场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机构。 4.设有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投诉站、复秤台等设施和相关人员,及时受理调解消费争议,发现涉嫌违法行为,及时报告或移交有关监管部门处置。 5.积极配合监管部门依法查处扰乱市场秩序的违法行为。 (三)场内经营者行为规范。 1.经营者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和方式经营。 2.自觉诚信、守法经营,遵守市场的规定,接受监管部门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监督管理。 3.落实商品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进销货台账制度,明码标价,出具销货凭证,严格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知悉并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畜禽肉等鲜活农产品凭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入市销售。 4.无违法违规及国家禁止销售的商品,无强买强卖、缺斤少两、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5.积极贯彻国家“限塑令”的规定。 (四)市场设施配套完备。 1.市场基础条件和设施运转正常,配备完善的消防设施,专人负责日常维护管理。 2.市场内交易区布局合理、划分明确,有指示图和指引标识,各种公示栏、提示牌、广告牌匾设置规范、醒目明确、内容更新及时。 3.市场设停车场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实行分类停放管理,进出有序。 (五)市场容貌整洁卫生。 1.市场环境卫生状况良好,干净、整洁、美观,排污和垃圾收集处理等设备运转良好,落实清扫保洁制度,配备专门保洁人员,无卫生死角、乱摆摊点、乱搭乱建、乱扔垃圾等现象。 2.上市商品划行归市,商品摆放整齐,肉禽、水产、熟食等交易区配备相关设施。 3.经营者有较好的卫生意识和良好卫生习惯,食品经营者定期开展健康检查,持证上岗。 (六)市场信用建设扎实有序。 1.建立创建组织机构,制定创建方案,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和场内经营者积极参与创建工作。 2.制定切实可行的文明诚信公约,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文明服务。 3.组织开展场内经营者的信用信息征集和评价,结合信用评价定期开展星级经营者评选活动,场内经营者广泛参与。 4.加强信用教育引导,开展信用建设管理培训,经营者全部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内容全面、具体、针对性强。 5.利用公告栏、电子屏幕、广播、橱窗等形式,积极宣传国家法律法规、诚信典型、处理违法违规行为案例等。 第三章 文明诚信市场的公示程序 第十条 市场经营服务机构须在区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指导下在市场内开展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完成市场星级经营户评定工作后,自愿申报参加文明诚信市场创建活动。 第十一条 申报文明诚信市场应向区市场监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申报的书面申请;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其复印件; (三)市场设施及经营基本情况介绍; (四)市场管理制度及落实和参与创建活动的做法;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区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按照文明诚信市场考核标准对申报的市场进行考核,确定区级文明诚信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 市市场监管委、市商务委、市文明办对各区上报的区级文明诚信市场进行分类、汇总、考核,确定市级文明诚信市场,并向社会公示。 第四章 文明诚信市场的管理 第十四条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应建立和完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市场上报的相关材料、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创建活动的开展情况、考核情况记录、公示审批记录、后续监管记录、奖惩记录等。 第十五条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商务等部门和文明办应加大对文明诚信市场的监督和考查力度,建立和完善动态的文明诚信市场创建工作管理机制,通过不定期抽查、集中复查、重点检查、社会监督等多种渠道和方式加强对文明诚信市场的监管。 第十六条 文明诚信市场名称、隶属关系等重要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30个工作日内向公示部门备案,提供变更的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文明诚信市场公示,两年内不得申报文明诚信市场: (一)已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市场经营服务机构出现不履行管理职责,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市场出现重大商品、设施等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市场出现经销违法违规商品、扰乱市场秩序、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情节严重,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五)市场在创建活动中隐瞒事实,弄虚作假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文明诚信市场管理工作中,有关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及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