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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取消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关于取消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7〕54号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区财政局、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为在本市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1〕47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仍有资金结余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对于无资金结余且后续不再使用的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企业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继续分担安全生产风险。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1〕4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年8月28日



      

附件: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关于取消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0-13

      
  
  
  
  
  


      

  市安全监管局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关于取消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


抵押金制度的通知


津安监管法〔2017〕54号


各区安全监管局、各区财政局、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各有关生产经营单位: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取消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要求,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取消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的通知》(财建〔2017〕237号)。为在本市落实好此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1〕47号)明确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企业,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不再存储。


  二、风险抵押金专户仍有资金结余的,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转入企业其他同名银行结算账户。对于无资金结余且后续不再使用的风险抵押金专户,开户企业应及时到银行办理销户手续。同时,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的规定,撤销风险抵押金专户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继续分担安全生产风险。


  三、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津安监管法〔2011〕47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天津市财政局


  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2017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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