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 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 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对内对外合作交流,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行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持开放先导、合作共赢,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推进我市对内对外开放合作,为高水平建设“一基地三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凝聚更多力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合作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开展合作要紧紧抓住我市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好服务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建设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议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排他性条款,不得有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不得要求政府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放弃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协议和备忘录应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坚持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把握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决不上低水平、有污染、产能过剩项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土地供应面积要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与投资规模相适应,提高投资强度和投资效益。 -坚持守信务实。讲诚信、重信誉、防风险,充分考虑双方履约能力,实事求是、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搭建高水平开放合作平台。增强协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合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 二、协议范围和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作协议,是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长授权有关负责同志)以个人签名的形式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加盖印章)与有关方面签署的经贸、投资、科技、教育、卫生、金融、旅游、体育、对口帮扶、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协议书、议定书、意向书、宣言、备忘录等。签署协议的范围和牵头部门具体为: (一)市政府与中央部委签署合作协议,由我市对口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总体思路、合作目标、合作内容、重点项目、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在总体思路方面,应对照中央精神、对照国家要求、对照天津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聚合作共识,突出合作重点,发挥比较优势,务求取得实效。在合作目标方面,应可监测、可分解、可考核,能落实。明确时间点,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项目取得进展,协议明确的主要经济指标达到预期目标。在合作内容方面,应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重点工作明确、重点项目明确、重点政策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重点项目方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规划选址初步意向、开工竣工时间、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在工作机制方面,加强双方沟通协调,明确双方工作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定期会商、情况通报、信息反馈等机制,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作内容落地生根。在保障措施方面,应包括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市政府与中央企业和相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由涉及领域的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目标、合作原则、合作内容(范围)、重点项目、合作方式、合作机制、法律责任等。在合作目标方面,围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在合作原则方面,注重念好市场大学,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发挥比较优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发挥企业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着力壮大实体经济。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创新竞进、效速兼取,推动产业转型、技术升级,抢占发展制高点。在合作内容方面,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确保落实。在重点项目方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规划选址初步意向、开工竣工时间、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在合作方式方面,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当地企业与中央企业单位对接合作,支持中央企业在津参与国企混改、试点示范、创新发展,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共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在合作机制方面,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加强沟通对接,落实具体工作。建立双方高层领导不定期会晤制度,研究解决合作协议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排他性条款。 (三)市政府与兄弟省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合作交流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宗旨(思路)、目标定位、合作重点(内容)、合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在合作宗旨方面,坚持创新引领、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互利共赢的原则,整合双方战略资源,共同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新机制。在目标定位方面,立足两省市区位特点和发展基础,统筹考虑区域长远发展需要,着力在双方重点区域打造示范区、引领区和新高地。在合作重点方面,应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重点工作明确、重点项目明确、重点政策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合作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协商合作机制、组织管理机制、资金筹措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等,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定期会商,协调问题,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作内容落地生根。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四)市政府与国内外企业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由涉及领域的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原则(宗旨)、合作内容(范围)、重点项目(规划选址)、资金来源、合作方式(机制)、法律责任等。在合作原则方面,注重念好市场大学,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发挥比较优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发挥企业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着力壮大实体经济。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创新竞进、效速兼取,推动产业转型、技术升级,抢占发展制高点。在合作内容方面,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确保落实。在重点项目方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规划选址初步意向、开工竣工时间、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在资金来源方面,应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双方出资比例、贷款比例、土地作价入股等。在合作方式方面,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当地企业与企业集团对接合作,支持企业集团在津参与国企混改、试点示范、创新发展,共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排他性条款。 (五)市政府与建立友好城市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外事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目标、合作内容、重点工作(项目)、合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在合作目标方面,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在两国有关合作框架下,认真落实友好城市合作协议,增进了解、深化友谊、密切交流、合作共赢。在合作内容方面,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经贸、投资、产业、科技、旅游、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在重点工作方面,应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重点工作明确、重点项目明确、重点政策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合作机制方面,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协调各方面积极参与双城合作,建立定期会商、人员互访、展会活动等机制,确保合作协议落实。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六)市政府与对口帮扶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由市政府对口帮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帮扶思路、帮扶范围(资金安排)、帮扶重点(内容)、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在帮扶思路方面,认真落实中央扶贫工作决策部署,以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改革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确保实现2020年全面脱贫目标。在帮扶范围方面,明确对口帮扶区域,明确帮扶资金规模等。在帮扶重点方面,加强产业合作、教育合作、劳务合作、交流、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确保各项帮扶工作目标落实。在工作机制方面,建立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实行省市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对口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制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督促落实制度,对帮扶地区建档立卡,实施清单管理,适时开展督查,年度通报成效。 (七)市政府与其他方面签署合作协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思路、合作目标、合作内容(重点项目)、合作机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在合作思路方面,对照中央精神、对照国家要求、对照天津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聚合作共识,突出合作重点,发挥比较优势,务求取得实效。在合作目标方面,围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在合作内容方面,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确保落实。在合作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协商合作机制、组织管理机制、资金筹措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等,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定期会商,协调问题,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作内容落地生根。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排他性条款。 三、审批程序 (一)做好前期准备。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及时对接,明确分工,商议具体合作事项和相关工作程序;要对合作项目进行调研评估,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还要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政府签约履约风险进行论证分析。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前期工作。 (二)起草协议文本。协议文本由我市负责起草的,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合作方进行充分研究沟通,就合作协议框架、合作项目和具体内容协商取得共识,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负责起草协议文本;协议文本由合作方负责起草的,按合作方相关程序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办理,我市牵头单位要主动跟进,做好工作衔接。协议文本起草后,要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对于重大、疑难事项,应召开有关方面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 (三)加强审核把关。协议文本在审批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双方责权利以及合法合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政策原则、落地见效等关键内容,协议内容要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一经签署,严守诚信、依约落实。牵头单位要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并与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 (四)严格协议审批。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完成审核后,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复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其中,由区政府报送的协议文本,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把关;市政府部门报送的协议文本,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把关。依据协议内容,可采取不同方式审批:属于意向性、框架性协议,可采用审签方式;涉及财务资金使用、土地利用等单一事项的,协议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局性、政策性的协议,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凡属重大合作事项需向市委报告。 (五)完成协议签署。协议文本一经确定,牵头单位要积极与合作方确定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签字仪式,要按程序报批。本着相对对等的原则,安排合作协议双方签署人,具体由双方协商一致。协议文本需加盖市政府印章的,应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用印手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直接用印;未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按照规定,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 四、协议管理和落实 (一)统一归档保管。市政府签署的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统一归档管理。牵头单位要按规定及时送交协议文本原件,同时出具简要说明,注明协议签署的背景、时间、地点、签署人等;市政府签署的外事协议,应当在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协议文本(协议正文及中文译本)移交手续。签署和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其他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二)抓好跟踪落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各区属地责任,形成推动协议落实的合力。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切实抓好协议事项跟踪落实,并对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协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表、路线图。对于有具体项目安排、投资额度、建设周期的,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对于合作事宜较为原则的,牵头单位和涉及的部门、区政府要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对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案,确保合作事项落地见效。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对合作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协议承诺事项的落实。 (三)建立报告和考核制度。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处理;如有政策调整、形势变化,影响协议继续执行的,要主动提出调整或中止协议的对策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各牵头单位每年要对协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自查落实和检查考核情况每年年底前由主要领导把关后报告市政府。协议期满,牵头单位要对协议执行和完成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对协议落实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合作升级、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的建议,报告市政府;未约定期限的,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与有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并分别负责落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 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人民政府签署协议管理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0〕79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1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 签署合作协议的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管理服务效能,加强对内对外合作交流,优化投资服务和营商环境,规范签署合作协议行为,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现就规范市政府与相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作出如下规定。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天津工作“三个着力”重要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紧紧围绕扎实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天津实施,坚持开放先导、合作共赢,实施更加积极主动的开放带动战略,全面推进我市对内对外开放合作,为高水平建设“一基地三区”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大都市凝聚更多力量、提供有力支撑。 (二)合作原则。 -坚持服务大局。开展合作要紧紧抓住我市发展的历史性窗口期,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更好服务于深入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和融入“一带一路”建设,加快构建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推动建设创新发展、开放包容、生态宜居、民主法治、文明幸福的现代化天津。 -坚持依法依规。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协议不得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排他性条款,不得有超越政府机构职权范围的承诺或义务性规定,不得要求政府机构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放弃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涉外协议和备忘录应优先约定适用中国法律。 -坚持产业政策。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严格落实国家产业政策,把握产业发展方向,积极引进大项目好项目,决不上低水平、有污染、产能过剩项目。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土地供应面积要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与投资规模相适应,提高投资强度和投资效益。 -坚持守信务实。讲诚信、重信誉、防风险,充分考虑双方履约能力,实事求是、平等自愿,优势互补、共同发展,努力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搭建高水平开放合作平台。增强协议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突出合作重点,务求取得实效。 二、协议范围和内容 本规定所称合作协议,是指由市政府领导同志(或市长授权有关负责同志)以个人签名的形式和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加盖印章)与有关方面签署的经贸、投资、科技、教育、卫生、金融、旅游、体育、对口帮扶、区域合作等方面的协议书、议定书、意向书、宣言、备忘录等。签署协议的范围和牵头部门具体为: (一)市政府与中央部委签署合作协议,由我市对口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总体思路、合作目标、合作内容、重点项目、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在总体思路方面,应对照中央精神、对照国家要求、对照天津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聚合作共识,突出合作重点,发挥比较优势,务求取得实效。在合作目标方面,应可监测、可分解、可考核,能落实。明确时间点,推动国家重大战略、实施重点项目取得进展,协议明确的主要经济指标达到预期目标。在合作内容方面,应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重点工作明确、重点项目明确、重点政策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重点项目方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规划选址初步意向、开工竣工时间、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在工作机制方面,加强双方沟通协调,明确双方工作责任,明确牵头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人,建立定期会商、情况通报、信息反馈等机制,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作内容落地生根。在保障措施方面,应包括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二)市政府与中央企业和相关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由涉及领域的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目标、合作原则、合作内容(范围)、重点项目、合作方式、合作机制、法律责任等。在合作目标方面,围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在合作原则方面,注重念好市场大学,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发挥比较优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发挥企业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着力壮大实体经济。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创新竞进、效速兼取,推动产业转型、技术升级,抢占发展制高点。在合作内容方面,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确保落实。在重点项目方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规划选址初步意向、开工竣工时间、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在合作方式方面,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当地企业与中央企业单位对接合作,支持中央企业在津参与国企混改、试点示范、创新发展,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共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在合作机制方面,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加强沟通对接,落实具体工作。建立双方高层领导不定期会晤制度,研究解决合作协议落实中的重大问题。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排他性条款。 (三)市政府与兄弟省市政府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合作交流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宗旨(思路)、目标定位、合作重点(内容)、合作机制和保障措施等。在合作宗旨方面,坚持创新引领、市场主导、政府推动、互利共赢的原则,整合双方战略资源,共同争取国家支持,探索区域合作新模式新机制。在目标定位方面,立足两省市区位特点和发展基础,统筹考虑区域长远发展需要,着力在双方重点区域打造示范区、引领区和新高地。在合作重点方面,应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重点工作明确、重点项目明确、重点政策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合作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协商合作机制、组织管理机制、资金筹措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等,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定期会商,协调问题,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作内容落地生根。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四)市政府与国内外企业集团签署合作协议,由涉及领域的市级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原则(宗旨)、合作内容(范围)、重点项目(规划选址)、资金来源、合作方式(机制)、法律责任等。在合作原则方面,注重念好市场大学,树立“产业第一、企业家老大”理念,坚持企业主体地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注重发挥比较优势,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抓住历史性窗口期,发挥企业技术、人才、管理优势,着力壮大实体经济。注重发展质量效益,创新竞进、效速兼取,推动产业转型、技术升级,抢占发展制高点。在合作内容方面,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确保落实。在重点项目方面,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天津发展方向,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明确实施主体、资金来源、规划选址初步意向、开工竣工时间、项目预期效果等内容。在资金来源方面,应明确项目建设资金渠道,双方出资比例、贷款比例、土地作价入股等。在合作方式方面,深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积极推进各级政府、当地企业与企业集团对接合作,支持企业集团在津参与国企混改、试点示范、创新发展,共同争取国家政策支持、资金支持。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排他性条款。 (五)市政府与建立友好城市签署合作协议,由市外事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目标、合作内容、重点工作(项目)、合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在合作目标方面,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外交大局,在两国有关合作框架下,认真落实友好城市合作协议,增进了解、深化友谊、密切交流、合作共赢。在合作内容方面,在现有合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经贸、投资、产业、科技、旅游、文化、教育等领域合作。在重点工作方面,应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重点工作明确、重点项目明确、重点政策明确。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探索新模式、新路径、新机制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在合作机制方面,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协调各方面积极参与双城合作,建立定期会商、人员互访、展会活动等机制,确保合作协议落实。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 (六)市政府与对口帮扶单位签署合作协议,由市政府对口帮扶主管部门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帮扶思路、帮扶范围(资金安排)、帮扶重点(内容)、工作机制(保障措施)等。在帮扶思路方面,认真落实中央扶贫工作决策部署,以科学规划、有序实施,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突出重点、示范带动,改革创新、互利共赢的原则,确保实现2020年全面脱贫目标。在帮扶范围方面,明确对口帮扶区域,明确帮扶资金规模等。在帮扶重点方面,加强产业合作、教育合作、劳务合作、交流、生态保护、公共服务等,确保各项帮扶工作目标落实。在工作机制方面,建立对口帮扶工作机制,实行省市联系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对口帮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共同制定帮扶资金管理办法,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建立督促落实制度,对帮扶地区建档立卡,实施清单管理,适时开展督查,年度通报成效。 (七)市政府与其他方面签署合作协议,由相关部门和单位牵头负责。协议框架内容一般应包括合作思路、合作目标、合作内容(重点项目)、合作机制、保障措施、法律责任等。在合作思路方面,对照中央精神、对照国家要求、对照天津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凝聚合作共识,突出合作重点,发挥比较优势,务求取得实效。在合作目标方面,围绕重大战略机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企业开拓市场,推动地方经济发展,促进企业做优做强。在合作内容方面,应坚持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发展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模式,培育壮大发展新动能,切实做到有抓手、有载体、有平台,确保落实。在合作机制方面,建立健全协商合作机制、组织管理机制、资金筹措机制、利益共享机制等,明确双方牵头部门,定期会商,协调问题,共同做好统筹协调和服务工作,确保合作内容落地生根。在保障措施方面,明确政策保障、人员保障、资金保障等。在法律责任方面,明确双方在合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有排他性条款。 三、审批程序 (一)做好前期准备。牵头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合作方及时对接,明确分工,商议具体合作事项和相关工作程序;要对合作项目进行调研评估,除国家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外,还要对合作方的主体资格、资产状况、资质信用、履约能力等情况进行调研评估,对政府签约履约风险进行论证分析。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做好前期工作。 (二)起草协议文本。协议文本由我市负责起草的,牵头单位要主动与合作方进行充分研究沟通,就合作协议框架、合作项目和具体内容协商取得共识,在此基础上依法依规负责起草协议文本;协议文本由合作方负责起草的,按合作方相关程序办理或由双方协商办理,我市牵头单位要主动跟进,做好工作衔接。协议文本起草后,要征求相关部门和地区的意见;对于重大、疑难事项,应召开有关方面或者专家参加的座谈会、论证会等,充分听取意见。 (三)加强审核把关。协议文本在审批前,由市政府办公厅会同市法制办和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审核工作。重点审核双方责权利以及合法合规、土地规划、环保安全、政策原则、落地见效等关键内容,协议内容要保障国有资产、财政性资金的安全,促进自然资源、公共资源的有效利用,确保一经签署,严守诚信、依约落实。牵头单位要根据法律审核意见和有关部门反馈意见,及时修改完善,并与合作方协商达成一致。 (四)严格协议审批。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完成审核后,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复核,报分管副市长、常务副市长、市长审定。其中,由区政府报送的协议文本,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把关;市政府部门报送的协议文本,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后由常务副市长协调把关。依据协议内容,可采取不同方式审批:属于意向性、框架性协议,可采用审签方式;涉及财务资金使用、土地利用等单一事项的,协议应提交市长办公会议审议;有关重大决策部署,事关全局性、政策性的协议,应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凡属重大合作事项需向市委报告。 (五)完成协议签署。协议文本一经确定,牵头单位要积极与合作方确定签署合作协议的时间、地点和方式。邀请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出席签字仪式,要按程序报批。本着相对对等的原则,安排合作协议双方签署人,具体由双方协商一致。协议文本需加盖市政府印章的,应在协议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由牵头单位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用印手续。市政府领导同志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直接用印;未在协议文本上签字的,按照规定,须持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件办理。 四、协议管理和落实 (一)统一归档保管。市政府签署的协议文本由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负责统一归档管理。牵头单位要按规定及时送交协议文本原件,同时出具简要说明,注明协议签署的背景、时间、地点、签署人等;市政府签署的外事协议,应当在签署后5个工作日内到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处办理协议文本(协议正文及中文译本)移交手续。签署和履行合作协议过程中获取或形成的其他材料,由牵头单位负责立卷归档。 (二)抓好跟踪落实。充分发挥部门职能作用,强化各区属地责任,形成推动协议落实的合力。牵头单位要建立健全责任制度,切实抓好协议事项跟踪落实,并对合作协议落实情况实行台账管理,按照协议确定的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间表、路线图。对于有具体项目安排、投资额度、建设周期的,各相关部门和区政府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按照时间节点有力有效有序推进。对于合作事宜较为原则的,牵头单位和涉及的部门、区政府要积极与有关方面协商对接,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措施和方案,确保合作事项落地见效。市政府督查室要适时组织对合作协议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的专项督查,确保协议承诺事项的落实。 (三)建立报告和考核制度。协议执行过程中,遇到重大困难和问题的,要及时报请市政府领导同志协调处理;如有政策调整、形势变化,影响协议继续执行的,要主动提出调整或中止协议的对策建议,报请市政府决定。各牵头单位每年要对协议事项落实情况进行自查,并组织开展年度检查和考核,及时协调解决实际问题,对自查落实和检查考核情况每年年底前由主要领导把关后报告市政府。协议期满,牵头单位要对协议执行和完成情况作出全面总结,对协议落实效果和经济社会效益进行评估,并提出合作升级、继续合作或终止合作的建议,报告市政府;未约定期限的,每三年进行一次总结评估。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以自己名义与有关方面签署合作协议,参照以上规定执行,并分别负责落实。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