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17>10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9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


  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此单位收取。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


  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自供热热源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三)供热锅炉燃煤改燃气工程。与保障燃料供应相关设施的建设以及自供热热源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四)燃煤供热锅炉并网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五)冬季清洁供暖改造工程。


  (六)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供热用途。


  第七条 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供热工程建设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海河教育园区由市供热办直接收取并上缴市财政;其他各区由市供热办委托项目所在区供热办公室收取并上缴区财政,用于本区域内的供热工程项目建设。


  第九条 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并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4月30日废止。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5-2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4月29日


  天津市新建房屋供热工程


  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供热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建设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供热设施建设,依据《天津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建房屋供热工程建设费(以下简称供热工程建设费),是指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的供热设施建设等工程费用。


  第三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和公建项目,均应按本办法规定交纳供热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征收管理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管,日常工作由市供热办负责。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承担改燃并网任务的供热单位,供热工程建设费可由市供热办委托此单位收取。


  第五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为:住宅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2元计征;公建项目(含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设项目)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计征。


  住宅和公建项目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地下两部分,依据规划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


  非商业经营性质的建设项目地下部分按建筑面积的50%征收。


  建筑物首层外墙以外的地下车库部分不予征收。


  供热工程建设费征收标准的调整,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经市价格、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的使用范围:


  (一)热电联产供热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二)锅炉房及其他热源供热工程。自供热热源至热交换站分水包截门出口上兰盘(含锅炉房征地拆迁、土建、设备及安装,一次管网、热交换站设备及安装,不含热交换站土建及水电配套)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三)供热锅炉燃煤改燃气工程。与保障燃料供应相关设施的建设以及自供热热源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四)燃煤供热锅炉并网工程。自热电厂出厂一次线(抽头门出口)以下供热设施的建设等全部工程。


  (五)冬季清洁供暖改造工程。


  (六)市人民政府同意的其他供热用途。


  第七条 除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明确规定外,供热工程建设费不得减免。


  第八条 供热工程建设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内六区、环城四区、海河教育园区由市供热办直接收取并上缴市财政;其他各区由市供热办委托项目所在区供热办公室收取并上缴区财政,用于本区域内的供热工程项目建设。


  第九条 征收供热工程建设费,应当持有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收费公示告知书,并开具市财政主管部门监制的收费票据。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至2022年4月30日废止。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