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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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5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实现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方向,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的目标要求,重点做好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重点做好现有市政府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起草部门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既要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又要为改革决策预留必要空间。要积极推进立法精细化,按照立法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体例、规定内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现象,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大对修改项目的研究力度,能够归并、整合的,要予以归并、整合,保持内容的系统性。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把立法草案起草、审核关,防止新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防止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要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设计力度,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进一步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尊重基层实践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立法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立法草案一般不涉及资金安排、机构编制和职能划分、人员性质及其他部门职责;确需对上述事项进行规范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反馈。起草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及时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五)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指导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承担调研项目的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并于2015年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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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人民政府2015年度立法计划》已于2015年4月1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市人民政府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一、指导思想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加快建设美丽天津的关键之年,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开局之年,也是全面完成“十二五”规划的收官之年。政府立法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十届五次、六次全会要求,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的重点、经济社会发展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的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充分发挥立法对全面深化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实现政府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为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工作要求 (一)突出政府立法工作重点。坚持问题导向和改革方向,按照全面深化改革、建设美丽天津和法治天津的目标要求,重点做好推进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保障民生和发展社会事业、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创新社会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工作。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工作并举,重点做好现有市政府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对与上位法不一致、与我市全面深化改革要求不相适应的市政府规章,及时进行修改或者废止。 (二)科学合理设计制度规范。起草部门要加大体制机制创新力度,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结合起来,既要解决制约科学发展的制度性障碍,又要为改革决策预留必要空间。要积极推进立法精细化,按照立法的实际需求,合理设置体例、规定内容,防止和克服“大而全”、“小而全”以及照抄照搬上位法规定的现象,切实增强立法的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要加大对修改项目的研究力度,能够归并、整合的,要予以归并、整合,保持内容的系统性。要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把立法草案起草、审核关,防止新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防止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增加其义务的内容。 (三)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要加强对上位法及相关法律制度的研究,明确立法权力边界,防止以立法固化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倾向。要加大对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的设计力度,增强制度协调性,切实防止因制度设计不平衡、不合理而引发社会问题,防止只强调行政管理而忽视服务倾向。深入推进科学立法,进一步加强立法调查研究,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尊重基层实践经验。坚持民主立法,完善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积极开展立法协商。拓宽公众有序参与政府立法的途径,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立法项目,采取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四)完善立法协调机制。起草立法草案要坚持从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出发,加强协调、沟通和配合。立法草案一般不涉及资金安排、机构编制和职能划分、人员性质及其他部门职责;确需对上述事项进行规范的,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财政、机构编制、人力社保等有关部门沟通并书面征求意见,相关部门要及时予以反馈。起草部门对有关部门提出的意见要认真研究,充分采纳合理意见;对有争议的意见,要与有关部门充分协商,力争达成共识;在向市人民政府报送草案送审稿时,应一并说明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在重大问题上部门之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及时组织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市法制办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按照程序向市人民政府请示或报告。 (五)严格落实立法工作责任。要增强立法计划的严肃性,对立法计划要求年内完成的审议项目,各起草部门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进度,落实责任,按时完成起草任务。起草部门不能按时完成起草任务的,要向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说明。不符合要求的草案送审稿,由市法制办指导起草部门重新研究。起草工作完成情况将作为重要指标纳入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和绩效考评范围。承担调研项目的部门要提前开展立法调研工作,形成阶段性成果,并于2015年11月底前向市法制办报送调研论证报告。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需要对立法项目进行调整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人民政府请示。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