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水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的起止范围为: (一)津河-三元村闸桥至解放南路; (二)卫津河-双峰道至外环线; (三)复兴河-紫金山路桥至海河; (四)四化河-紫金山路至外环线; (五)长泰河-郁江道至外环线; (六)月牙河-红星桥泵站至海河; (七)护仓河-大直沽泵站至郑庄子泵站; (八)南运河-三岔河口至密云路桥; (九)津港运河-津涞公路至外环线; (十)北塘排水河-赵沽里泵站至永定新河; (十一)陈台子排水河-大沽排水河至外环线五孔闸; (十二)纪庄子排水河-纪庄子污水厂出水口至外环线; (十三)先锋河-海河至外环线外三孔闸; (十四)张贵庄排水河-月牙河至小王庄排水河; (十五)小王庄排水河-张贵庄排水河至津汉公路; (十六)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市管的其他城市排水河道。 第四条 河道管理采取按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沿河护栏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市容、园林、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护坡、堤防及与堤防一体的观景台、换水设施、沿河公共排水设施、河面漂浮物打捞及取水许可管理,由市水务局负责; 市政桥梁及与市政桥梁一体的观景台的管理,由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水体水质的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 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五条 管理标准: (一)水位标准。河道水位在非汛期应当符合运行安全和景观设计要求,在汛期应当符合防汛要求。 (二)水质标准(非汛期)。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V类水质标准监测管理。 (三)园林绿化标准。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四)交通管理标准。沿河道路禁止违反规定停放各类车辆。 (五)沿河两侧各类建筑外檐完好美观。 (六)沿河两侧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的管理,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七)沿河两侧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河面无漂浮物,环卫设施齐全。 第六条 在河道及两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乱倒,堆物堆料,弃置渣土、垃圾污物,倾倒积雪,排放污染物等。 (二)搭设棚亭、摆摊设点、私搭滥盖、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等。 (三)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爆破、打桩、设障,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等。 (四)设置招牌、广告牌。 (五)损坏和擅自拆动沿河各类公共设施,擅自取水或启闭河道上的排水闸门等。 (六)在河道内嬉水、游泳、捕捞、洗刷物品等。 (七)开设门脸,开办各类占路市场和存车场,私设游乐场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管理维护要求: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管理分工,对其所属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各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沿河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不得漏污和擅自排水。 (三)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根据本行业养护维修文明作业标准进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其他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其所属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他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第八条 河道水体循环要求: (一)由市水务局采取相应换水调度措施,保证河道水位,改善河道水质。 (二)防汛期间各管理责任单位和沿河排水单位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度。 第九条 在河道防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施工临时占用堤防、闸桥、闸涵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和其他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设施、维护沿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爱护河道、保护河道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列禁止行为规定的,各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治理改造后的区管排水河道管理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水务局拟定的《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3月3日 天津市津河等河道管理办法 市水务局 第一条 为了加强津河等河道的管理,巩固河道治理改造成果,保证河道设施的完好,保持畅、洁、绿、美的河道景观,发挥河道的排沥功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津河等河道范围内的河道、护坡、堤防、沿河护栏、换水设施、水体水质和沿河两岸的排水设施、桥梁与观景台、道路、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照明设施、沿河道路交通以及沿河两岸建筑容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津河等河道的起止范围为: (一)津河-三元村闸桥至解放南路; (二)卫津河-双峰道至外环线; (三)复兴河-紫金山路桥至海河; (四)四化河-紫金山路至外环线; (五)长泰河-郁江道至外环线; (六)月牙河-红星桥泵站至海河; (七)护仓河-大直沽泵站至郑庄子泵站; (八)南运河-三岔河口至密云路桥; (九)津港运河-津涞公路至外环线; (十)北塘排水河-赵沽里泵站至永定新河; (十一)陈台子排水河-大沽排水河至外环线五孔闸; (十二)纪庄子排水河-纪庄子污水厂出水口至外环线; (十三)先锋河-海河至外环线外三孔闸; (十四)张贵庄排水河-月牙河至小王庄排水河; (十五)小王庄排水河-张贵庄排水河至津汉公路; (十六)中心城区范围内纳入市管的其他城市排水河道。 第四条 河道管理采取按区域由各区人民政府实施综合管理、各行业主管部门配合的原则。具体责任分工如下: 沿河两岸建筑容貌、园林绿化、沿河护栏及沿河两岸环境卫生、沿河道路等综合管理工作,按行政区划分别由各区人民政府及所属的市容、园林、环卫、市政等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护坡、堤防及与堤防一体的观景台、换水设施、沿河公共排水设施、河面漂浮物打捞及取水许可管理,由市水务局负责; 市政桥梁及与市政桥梁一体的观景台的管理,由市道路桥梁管理部门负责; 河道水体水质的监测监督管理,由市环保局负责; 沿河路灯照明设施的管理,由市市容园林委负责; 沿河道路交通管理,由市公安交管局负责; 沿河自建设施的管理,由产权单位负责。 第五条 管理标准: (一)水位标准。河道水位在非汛期应当符合运行安全和景观设计要求,在汛期应当符合防汛要求。 (二)水质标准(非汛期)。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的V类水质标准监测管理。 (三)园林绿化标准。乔灌木花草生长正常,植物品种丰富,树形整齐美观,无枯树死树,无裸露土地,无杂草垃圾,基本无病虫害。 (四)交通管理标准。沿河道路禁止违反规定停放各类车辆。 (五)沿河两侧各类建筑外檐完好美观。 (六)沿河两侧道路、桥梁、排水、路灯照明等设施的管理,应当达到国家和本市的管理标准和要求。 (七)沿河两侧环境卫生保持整洁,河面无漂浮物,环卫设施齐全。 第六条 在河道及两侧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泼乱倒,堆物堆料,弃置渣土、垃圾污物,倾倒积雪,排放污染物等。 (二)搭设棚亭、摆摊设点、私搭滥盖、乱圈乱占、乱贴乱画、乱拴乱挂等。 (三)擅自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取土、爆破、打桩、设障,埋设、架设各种管线等。 (四)设置招牌、广告牌。 (五)损坏和擅自拆动沿河各类公共设施,擅自取水或启闭河道上的排水闸门等。 (六)在河道内嬉水、游泳、捕捞、洗刷物品等。 (七)开设门脸,开办各类占路市场和存车场,私设游乐场点。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第七条 管理维护要求: (一)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按照各自管理分工,对其所属设施定期进行养护维修,保障各种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沿河排水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加强排水设施的管理维护,不得漏污和擅自排水。 (三)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养护维修作业时,应当根据本行业养护维修文明作业标准进行,并采取相应措施保护好其他设施,不得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各管理责任单位在其所属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其他各管理责任单位应当积极配合,保证抢修作业的进行。 第八条 河道水体循环要求: (一)由市水务局采取相应换水调度措施,保证河道水位,改善河道水质。 (二)防汛期间各管理责任单位和沿河排水单位必须服从防汛统一调度。 第九条 在河道防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或施工临时占用堤防、闸桥、闸涵的,应当依据《天津市城市排水和再生水利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河道堤防、护岸和其他公共设施造成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设施、维护沿河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和举报。 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好爱护河道、保护河道环境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所列禁止行为规定的,各执法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对阻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治理改造后的区管排水河道管理标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至2020年3月31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