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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


  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3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 竞价收入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则是:


  (一)依法规范,直接缴库。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直接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交优先,疏堵结合。竞价收入资金应充分体现政府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资金征缴和科学安排支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预算编制应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竞价收入资金收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增量指标网上竞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第六条 竞价机构公布竞价成交结果后,买受人(即竞价成功者)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自行打印《天津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通知书》到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认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成交价款,并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工作人员登录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依据《通知书》相关信息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第八条 买受人凭《通知书》核实《缴款书》打印信息的准确性,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工作人员通过《缴款书》票号及校验码读取《缴款书》电子信息,在与实物《缴款书》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收款。


  第十条 对于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不予退回的竞价保证金及利息,由竞价机构每月末上缴市级财政国库,作为竞价收入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竞价收入资金缴入“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的“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明细科目,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市财政局对竞价收入资金单独设立专用账套,核算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分配使用情况。


  第三章 竞价收入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补助公交车辆更新购置,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予以补贴。


  (二)支持公交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支持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


  (三)补助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行业综合补贴。


  (四)小客车总量调控有关成本性支出,包括: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委托服务费、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资格认证费等。


  (五)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竞价收入资金情况和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于当年8月底前拟定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草案,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批复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整预算。在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调整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编制竞价收入资金收入预算,向社会公开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年度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项目预算申请,按照批复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做好竞价收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批复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核拨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市审计局建立与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竞价机构的联网审计机制,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将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的收缴和分配使用情况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委。每年4月1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将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全额追缴竞价收入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2-26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财政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4日


  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


  竞价收入资金征缴和使用管理办法


  市财政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管理,实现科学合理、规范高效使用,支持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根据我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的规定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资金(以下简称竞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交通运输委市公安局拟定的天津市小客车总量调控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33号)规定,单位和个人以竞价方式取得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并按规定缴交竞价成交款,以及因未按规定缴清竞价成交款而不予退还的竞价保证金所形成的收入。


  第三条 竞价收入资金全额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城市公共交通事业支出。


  第四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使用原则是:


  (一)依法规范,直接缴库。竞价收入资金作为公共资金,其收缴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相关规定,直接缴入市级财政国库。


  (二)总量平衡,量入为出。竞价收入资金根据总量平衡、轻重缓急的原则,科学合理安排支出,年度支出总额不得突破竞价收入资金当年收入与上年结转之和。


  (三)公交优先,疏堵结合。竞价收入资金应充分体现政府引导和调控作用,通过资金征缴和科学安排支出,有效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能源消耗和环境质量等问题,促进公共交通事业发展,体现公交优先发展战略。


  (四)公开透明,注重绩效。竞价收入资金预算编制应坚持以结果为导向的绩效管理模式,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竞价收入资金收缴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参加增量指标网上竞价,遵循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成交。


  第六条 竞价机构公布竞价成交结果后,买受人(即竞价成功者)登录天津市小客车指标调控竞价系统,自行打印《天津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在竞价公告规定的时间内,持《通知书》到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确认的非税收入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缴纳成交价款,并保证资金在规定时间内到账。


  第七条 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工作人员登录天津市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依据《通知书》相关信息填开《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


  第八条 买受人凭《通知书》核实《缴款书》打印信息的准确性,并签字确认。


  第九条 代理银行的代收网点工作人员通过《缴款书》票号及校验码读取《缴款书》电子信息,在与实物《缴款书》信息核对无误后确认收款。


  第十条 对于竞价过程中产生的按规定不予退回的竞价保证金及利息,由竞价机构每月末上缴市级财政国库,作为竞价收入资金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竞价收入资金缴入“其他收入”科目下设的“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收入”明细科目,由市财政局负责统一管理和分配使用。市财政局对竞价收入资金单独设立专用账套,核算竞价收入资金的征缴和分配使用情况。


  第三章 竞价收入资金使用


  第十二条 竞价收入资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补助公交车辆更新购置,对经认定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予以补贴。


  (二)支持公交设施建设、轨道交通建设,支持交通拥堵治理和改善项目。


  (三)补助公交、地铁票价优惠,公交行业综合补贴。


  (四)小客车总量调控有关成本性支出,包括:小客车总量调控增量指标竞价委托服务费、信息系统建设维护费、资格认证费等。


  (五)其他城市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的相关支出。


  第十三条 每年6月底前,市交通运输委、市建委、市公安交管局等部门(以下统称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竞价收入资金情况和公共交通事业发展情况,提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支出计划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汇总后于当年8月底前拟定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经市人民政府审定的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草案,应由业务主管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报市财政局,按部门预算编制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五条 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批复后,业务主管部门按照项目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资金拨付。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收到业务主管部门按照相关管理规定报送的申请资料,经审核无误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规定拨付资金。


  第十七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经批复的预算,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调整预算。在执行中由于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由资金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业务主管部门汇总编制预算调整建议草案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按预算调整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部门职责


  第十八条 市交通运输委负责编制竞价收入资金收入预算,向社会公开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业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及年度项目预算编制要求,提出项目预算申请,按照批复的收支预算组织实施,做好竞价收入资金的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市财政局负责批复竞价收入资金收支预算,按照国库管理制度及时核拨资金,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监督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审计局、市监察局负责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情况、资金使用绩效等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督。市审计局建立与市财政局、业务主管部门和竞价机构的联网审计机制,对竞价收入资金收支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按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和会计核算,真实、完整反映财政资金使用情况,自觉接受并配合财政监督、绩效评价和审计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等有关部门应加强对竞价收入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组织开展竞价收入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以及第三方绩效评价工作,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竞价收入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四条 每年3月底前,市财政局将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的收缴和分配使用情况提供给市交通运输委。每年4月1日前,市交通运输委将上年度竞价收入资金收支执行情况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取得的财政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如有违反,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全额追缴竞价收入资金,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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