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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承担预警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建设,以及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等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审核、灾情评估调查等工作。市相关部门已有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应做好与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的协调衔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后,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并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


  第十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要求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区县预警信息通过本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对外发布。需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或利用多种手段发布时,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同意,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代为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宣传车、高音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其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本辖区,并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必要时,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调整、重新发布和解除,按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精确度、覆盖率、公众反应等情况的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发布质量和效能。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和流程,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评估。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相应机构的支持力度,将相关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相应保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应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洪涝、海洋、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市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在农村偏远地区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技术衔接。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因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1-15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6日


  天津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有效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发〔2013〕3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以及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决定由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发布的社会安全事件信息。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社会安全事件信息的预警发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的,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预警信息的分级标准按照《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市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遵循分类管理、分级预警、平台共享、统一发布的原则。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市和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本级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承担预警信息的具体发布工作。


  第二章 工作体系


  第六条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协调全市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体系建设,以及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与各有关部门的业务衔接等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负责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相关类别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组织协调本区县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按照有关应急预案和各自职责,建立健全监测网络,做好相应类别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预警信息审核、灾情评估调查等工作。市相关部门已有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的,应做好与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的协调衔接。


  第三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区县人民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预警信息发布标准和审批制度。向社会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关法定审批程序后,由预警信息发布机构统一对外发布,并报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未按照规定审批的预警信息,不得向社会发布。


  第九条 预警信息的内容一般包括发布单位、发布时间、起始时间、预警级别、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别、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建议措施等。


  第十条 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对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要求对外发布的预警信息,及时按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通过市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向社会发布。


  区县预警信息通过本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对外发布。需扩大预警信息发布范围或利用多种手段发布时,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应急办同意,可由市预警信息发布机构代为发布。


  第十一条 预警信息发布后,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协调有关单位,组织落实预警信息接收和传播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实施与预警级别相应的响应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宣传车、高音喇叭、组织人员逐户通知或其他有针对性的告知方式,及时将预警信息及有关建议、劝告传达到本辖区,并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二条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应尽早将预警信息或重要提示性信息内容通报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前做好各项应对准备工作,并及时通报可能受影响的周边区域和其他重要单位。


  必要时,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三条 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做好信息发布监控,保证预警信息按照要求有效发布,并及时汇总预警信息发布的相关统计数据。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应当跟踪预警信息发布状况,掌握预警响应情况,督促落实防范应对措施。


  第十四条 预警级别发生变化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市专项应急指挥部和市相关部门应按照应急预案规定,适时提出调整预警级别的建议。确定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及时解除预警。


  预警信息的调整、重新发布和解除,按照预警信息审批、发布流程办理。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完善管理体制,加强队伍建设和人员培训,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手段管理等相关工作制度,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精确度、覆盖率、公众反应等情况的总结评估,不断提高发布质量和效能。


  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发布工作机制和流程,定期开展预警信息发布工作评估。


  第十六条 市和区县发展改革、财政部门应加大对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和相应机构的支持力度,将相关运行经费纳入年度预算,分别由市和区县财政予以相应保障。


  第十七条 市和区县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应当建立畅通、有效的预警信息发布渠道,加强预警信息发布系统维护管理,确保系统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宣传、广播电视、新闻出版、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协调指导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和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建立和完善预警信息发布机制和流程,及时、准确、无偿播放或刊载预警信息。紧急情况下,电视台应采取滚动字幕、加挂相应预警标识、中断正常播出等方式迅速播报预警信息及有关防范知识。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应按照要求在全网或指定区域第一时间发布预警信息。


  第十九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气象、洪涝、海洋、地震等灾害的监测预警能力建设。市相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预警信息传播能力建设,在学校、社区、车站、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区和公共场所建设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等信息接收与传播设备,在农村偏远地区建设预警信息接收终端,并与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做好技术衔接。


  第二十条 区县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应当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二十一条 对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或因玩忽职守等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市相关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实施细则或具体方案。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区县实际,制定本级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通过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发布突发事件其他相关信息的,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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