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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1日


  天津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铁路建设,构筑与周边地区紧密联系的大交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全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筹集,专项用于在建铁路项目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包含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负责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应筹集额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标底或者底价。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权限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筹集的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归集。


  第六条 中心城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后,铁路建设专项资金随该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市财政部门。中心城区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后,分别由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按照职责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竞买保证金中的铁路建设专项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划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余部分按规定划转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明细情况和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到账通知书,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此作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依据。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以外的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收缴,并向受让人就包括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在内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单位应按年编制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月最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当月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情况。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结合项目进展及年度支出预算,序时拨付铁路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6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5月31日


  天津市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


  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铁路建设,构筑与周边地区紧密联系的大交通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和《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筹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按照全市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筹集,专项用于在建铁路项目资金来源。


  第四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应包含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实施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负责对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应筹集额进行审核,按照有关规定确定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标底或者底价。


  第五条 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市和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据权限与受让方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应筹集的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由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归集。


  第六条 中心城区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后,铁路建设专项资金随该地块土地出让收入一并上缴市财政部门。中心城区以外的经营性建设用地成交后,分别由天津市土地交易中心和天津市滨海新区土地发展中心按照职责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将投标、竞买保证金中的铁路建设专项资金部分及时足额划转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余部分按规定划转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收到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缴入市级国库。


  第七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定期向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下发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明细情况和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到账通知书,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以此作为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的归集依据。铁路建设专项资金以外的土地出让金由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规定收缴,并向受让人就包括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在内的全部土地出让金开具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第八条 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实行财政预算管理。预算单位应按年编制项目投资和资金使用计划。市财政部门按规定编制铁路建设专项资金年度收支预算,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第九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每月最后7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当月全市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和铁路建设专项资金筹集情况。市财政部门根据资金使用单位提出的资金申请,结合项目进展及年度支出预算,序时拨付铁路建设专项资金。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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