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1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 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市交通港口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全程票价2元以下(含2元)线路的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持卡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第四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残疾人,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登记。 第五条 本市65周岁以上残疾人凭原免费乘车证乘车,不再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六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损坏或丢失的,持户籍所在地残联开具的证明办理更换或补卡手续,并交纳工本费。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存在质量问题的,免费更换。 第七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八条 市残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新增残疾人基础信息提供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2月31日前完成新卡发放工作。 第九条 适时启动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年检工作。 第十条 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人员陪同下乘车,陪同人员(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除外)应购票乘车。残疾人按标准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和核发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十二条 市残联负责组织区县残联审核残疾人办卡资格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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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4〕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港口局拟定的《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4月29日 天津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实施办法 市交通港口局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天津市残疾人保障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残疾人免费乘坐全程票价2元以下(含2元)线路的公共汽车。 第三条 具有本市户籍并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可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持卡免费乘坐公共汽车。 第四条 申请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的残疾人,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由本人(或监护人)到户籍所在地残联申请登记。 第五条 本市65周岁以上残疾人凭原免费乘车证乘车,不再办理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六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损坏或丢失的,持户籍所在地残联开具的证明办理更换或补卡手续,并交纳工本费。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存在质量问题的,免费更换。 第七条 残疾人免费乘车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司乘人员有权拒绝人证不符者免费乘车。 第八条 市残联在每年9月30日前将新增残疾人基础信息提供给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12月31日前完成新卡发放工作。 第九条 适时启动残疾人免费乘车卡年检工作。 第十条 无行为能力的残疾人和乘坐轮椅的残疾人,必须在有行为能力的人员陪同下乘车,陪同人员(享受免费乘车政策的人员除外)应购票乘车。残疾人按标准随身携带的辅助器具免费。 第十一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作和核发残疾人免费乘车卡。 第十二条 市残联负责组织区县残联审核残疾人办卡资格和发放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残疾人免费乘坐公共汽车发生的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