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14>8  正文

蓝印户口政策解答

  













蓝印户口政策解答


  一、问:天津蓝印户口什么时候停止办理?


  答:2014年5月31日天津市停止新办蓝印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以其在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预定协议时间为准。


  二、问:以前办理的蓝印户口如何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答:现有的持蓝印户口人员,在考察期满后经复验合格,可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三、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何日期前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于2014年5月31日24时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或者《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2014年5月31日24时后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了。


  四、问:购房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


  五、问: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但未及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合同后还可以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吗?


  答:可以,只要在2014年5月31日24时前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且最终达成交易,网签合同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仍可以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六、问: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行签订的预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要件?


  答:不可以。凡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企业自行拟定预定协议的,必须在此日期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方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七、问: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是否可以更名?


  答: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需要更名的,仅限于预定人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之间内进行变更。例如:李某预定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预定人为李某,在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李某希望更名,只能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名字变更为其配偶或者其子女,不得变更为其他人员。




附件:

蓝印户口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4-04-29

  













蓝印户口政策解答


  一、问:天津蓝印户口什么时候停止办理?


  答:2014年5月31日天津市停止新办蓝印户口。购买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以其在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签订预定协议时间为准。


  二、问:以前办理的蓝印户口如何转为天津市常住户口?


  答:现有的持蓝印户口人员,在考察期满后经复验合格,可继续按原规定办理我市常住户口。


  三、问: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何日期前购买本市新建商品住房,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答: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于2014年5月31日24时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或者《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2014年5月31日24时后在本市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不能再申请办理蓝印户口了。


  四、问:购房居民家庭的成员范围包括哪些?


  答: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


  五、问: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但未及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合同后还可以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吗?


  答:可以,只要在2014年5月31日24时前已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且最终达成交易,网签合同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仍可以按原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六、问: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没有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自行签订的预定协议是否可以作为申请办理蓝印户口的要件?


  答:不可以。凡2014年5月31日24时前,购房人已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企业自行拟定预定协议的,必须在此日期前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方可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七、问: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是否可以更名?


  答: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需要更名的,仅限于预定人家庭成员(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之间内进行变更。例如:李某预定了一套新建商品住房,《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的预定人为李某,在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如李某希望更名,只能将《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买受人的名字变更为其配偶或者其子女,不得变更为其他人员。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