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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要求,我市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根据有关要求,承接的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并按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3-0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承接国务院下放部分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4〕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和《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5号)要求,我市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25项。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做好工作衔接,根据有关要求,承接的审批事项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并按全市统一规范行政审批实施行为的要求,认真编制行政审批事项办事指南,降低准入门槛,减少申请材料,简化审批程序,压缩审批时限,落实现场审批授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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