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津国土房管〔2014〕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 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 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国有房产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房产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核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7号)等规定,现将《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2〕210号)中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通过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调拨、划拨取得的非住宅房屋的房产,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土地仍采取划拨方式的,需要进行核查。 二、核查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对房产进行经租管理。 三、核查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接管单位产住房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房屋接管协议后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进行核查,填写《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移交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移交房屋内的住户明细(原件留存); (6)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 接受调拨、划拨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在划拨批准文件下发后到备案部门进行核查,填写《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核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调拨、划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调拨、划拨房屋内的租用单位明细(原件留存) ; (5)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报送备案部门。 (二)核查确认 备案部门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或《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核查表》中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 (一)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持《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接受调拨或划拨房屋的单位持《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核查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收取登记费、印花税和工本费,并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接管私产房屋的,可以参照本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废止。《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2〕210号)同时废止。 |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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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国土房管〔2014〕5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将修订后的《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重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1月3日 关于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 核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加强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国有房产的管理,切实做好国有房产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的核查工作,根据市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我市单位产住宅房屋管理意见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17号)等规定,现将《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2〕210号)中有关问题重新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凡通过接管取得的单位产住房和经市政府批准调拨、划拨取得的非住宅房屋的房产,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土地仍采取划拨方式的,需要进行核查。 二、核查条件 (一)申请人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经备案的房屋租赁经营国有企事业单位; (二)申请人按照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租金标准对房产进行经租管理。 三、核查程序 (一)提交材料 1.接管单位产住房 房屋租赁经营单位签订房屋接管协议后到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部门(以下简称备案部门)进行核查,填写《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房屋租赁经营单位备案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房屋移交协议(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移交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5)移交房屋内的住户明细(原件留存); (6)公有住房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的非住宅房屋 接受调拨、划拨非住宅房屋的单位在划拨批准文件下发后到备案部门进行核查,填写《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核查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单位身份证明(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2)调拨、划拨批准文件(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调拨、划拨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房地产权证(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4)调拨、划拨房屋内的租用单位明细(原件留存) ; (5)公有非住宅房屋租赁合同(查验原件、复印件留存)。 3.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移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由申请人将《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报送备案部门。 (二)核查确认 备案部门对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齐全、有效进行核查。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或《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核查表》中签署意见。不符合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 五、其他 (一)接管单位产住房的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持《房屋租赁经营单位接管单位产房屋核查表》、接受调拨或划拨房屋的单位持《非住宅房屋调拨、划拨核查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采取划拨方式供地,房屋权属登记机关收取登记费、印花税和工本费,并核发房地产权证。 (二)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接管私产房屋的,可以参照本通知办理。 本通知自2014年1月3日起施行,2019年1月2日废止。《关于对无偿接管和调拨划拨国有房产进行核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2〕210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