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重伤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重伤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 |
津安监管一〔2014〕5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一、骨折 (一)颅骨(除鼻骨)、胸骨、肋骨、脊椎骨(除胸椎横突)、锁骨、肩胛骨、肱骨、尺骨、桡骨、腕骨、骨盆(除尾骨、骶骨)、股骨、髌骨、腓骨、胫骨、踝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的; (二)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需手术整复的。 二、截肢 (一)拇指断及一节,或其余四指任何两指各断及一节的; (二)食指、中指、无名指、利手小指断及两节,非利手小指断及三节的; (三)拇趾断及一节,或其它脚趾断及三节的。 三、烧伤 (一)Ⅱ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1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5%以上的; (二)头、面、颈、手、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及以上的; (三)烧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出现休克、合并化学中毒,中、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吸入性损伤的。 四、头、面部伤害 (一)颅脑损伤; (二)头皮撕脱的,或头皮缺损达10cm2的; (三)面部软组织创口单个长达3.5cm,或累计达长5cm,或小于长度的颌面部穿透创; (四)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五)耳轮开放性损伤明显变形的,或一耳、两耳缺损大于10%的; (六)牙齿脱落、折断3颗及以上的。 五、内部伤害:某一脏器切除或部分切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腹膜等。 六、损伤引起出血,出血量占全身总血量10%以上的。 七、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经诊断为中度及其以上的。 八、Ⅲ度以上冻伤;中度及以上冻僵。 九、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轻伤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重伤统计上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 |
市安全监管局关于规范我市重伤事故统计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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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安监管一〔2014〕57号 各区县安全监管局、集团公司及有关单位: 依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生产安全事故统计报表制度》、《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规定凡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作重伤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 一、骨折 (一)颅骨(除鼻骨)、胸骨、肋骨、脊椎骨(除胸椎横突)、锁骨、肩胛骨、肱骨、尺骨、桡骨、腕骨、骨盆(除尾骨、骶骨)、股骨、髌骨、腓骨、胫骨、踝骨等因受伤引起骨折的; (二)鼻骨粉碎性骨折或线性骨折伴有明显移位需手术整复的。 二、截肢 (一)拇指断及一节,或其余四指任何两指各断及一节的; (二)食指、中指、无名指、利手小指断及两节,非利手小指断及三节的; (三)拇趾断及一节,或其它脚趾断及三节的。 三、烧伤 (一)Ⅱ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10%以上,或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5%以上的; (二)头、面、颈、手、会阴部位Ⅲ度烧伤,面积占人体总面积3%及以上的; (三)烧伤面积低于上述程度,但出现休克、合并化学中毒,中、重度呼吸道烧伤及吸入性损伤的。 四、头、面部伤害 (一)颅脑损伤; (二)头皮撕脱的,或头皮缺损达10cm2的; (三)面部软组织创口单个长达3.5cm,或累计达长5cm,或小于长度的颌面部穿透创; (四)眼部受伤较剧,有失明可能的; (五)耳轮开放性损伤明显变形的,或一耳、两耳缺损大于10%的; (六)牙齿脱落、折断3颗及以上的。 五、内部伤害:某一脏器切除或部分切除,内脏损伤、内出血或伤及胸膜、腹膜等。 六、损伤引起出血,出血量占全身总血量10%以上的。 七、接触国家规定的工业毒物、有害气体急性中毒经诊断为中度及其以上的。 八、Ⅲ度以上冻伤;中度及以上冻僵。 九、事故发生后30天之内,轻伤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按重伤统计上报。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4年9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