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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4〕20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合并修改,并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建项目土地分割问题


  为确保已出让土地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受让人办理在建项目(包括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整宗地分割登记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分割抵押的,应先办理宗地分割登记手续。


  受让人转让在建项目(包括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的,原则上应按照原出让范围或按整宗地转让;如确需分割转让的,需经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核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整宗土地已全部竣工的,不得对其中空地进行分割转让,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二、关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登记问题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当事人除《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2〕317号)、《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的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天津市土地租金缴纳证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的,不予办理有关登记。


  三、关于规范证书填写等问题


  各房地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登记程序,在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登记事项,并打印证书,不得手工涂改证书。同时,各登记机构应将记载错误的权属证书统一造册保管,并定期上报市局,统一组织销毁。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要件,并在受理登记申请后,立即通过房地产权属网络管理系统打印收件收据,并向申请人出具该收据。


  四、关于加强与测绘部门的协调问题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于本辖区外其他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编排地号等工作;对于部分电子版宗地图不符合数据挂接标准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加强与土地测绘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测绘部门做好有关地籍测绘成果的修改、规范等工作。


  办理房地登记时涉及现场查看的,为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测绘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安排现场查看,共同对申请登记房地产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确认,避免反复修改测绘成果。如确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登记机构可再进行现场查看。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13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土地租金缴纳证明(略)



      

附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1-17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地权〔2014〕206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有关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根据《天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有效期即将届满,现合并修改,并将修订后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9月30日


  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房地登记,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在建项目土地分割问题


  为确保已出让土地规划实施的完整性,受让人办理在建项目(包括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整宗地分割登记的,应经规划部门批准并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分割抵押的,应先办理宗地分割登记手续。


  受让人转让在建项目(包括部分房屋已办理初始登记,部分房屋未实施建设的)的,原则上应按照原出让范围或按整宗地转让;如确需分割转让的,需经土地交易管理部门审核同意,核发土地使用权转让审核意见通知书或签订土地出让补充合同后,房地产登记机构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手续。


  整宗土地已全部竣工的,不得对其中空地进行分割转让,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分割转让登记手续。


  二、关于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登记问题


  对于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土地,申请办理土地变更、抵押登记,在建工程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房地产初始登记以及房地产转移、变更、抵押登记的,当事人除《天津市土地登记技术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2〕317号)、《天津市房地产登记规范》(津国土房地权〔2013〕325号)的相关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外,还应提交《天津市土地租金缴纳证明》。未按规定缴纳土地租金的,不予办理有关登记。


  三、关于规范证书填写等问题


  各房地产登记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登记程序,在统一的房地产权属网络管理系统上办理土地使用权初始登记等登记事项,并打印证书,不得手工涂改证书。同时,各登记机构应将记载错误的权属证书统一造册保管,并定期上报市局,统一组织销毁。各房地产登记机构受理权属登记申请时,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申请要件,并在受理登记申请后,立即通过房地产权属网络管理系统打印收件收据,并向申请人出具该收据。


  四、关于加强与测绘部门的协调问题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对于本辖区外其他具备资质的测绘机构提供的测绘成果,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完成编排地号等工作;对于部分电子版宗地图不符合数据挂接标准的,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应当加强与土地测绘部门的沟通、协调,配合测绘部门做好有关地籍测绘成果的修改、规范等工作。


  办理房地登记时涉及现场查看的,为提高效率,方便当事人,登记机构应当加强与测绘部门的沟通协调,同时安排现场查看,共同对申请登记房地产的相关情况进行核查、确认,避免反复修改测绘成果。如确需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的,登记机构可再进行现场查看。


  五、本通知自2014年10月14日起施行,至2019年10月13日废止。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印发的《关于规范房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权〔2009〕327号)、《关于办理租赁土地上的房地产权属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地权〔2009〕540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土地租金缴纳证明(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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