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14〕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 为了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桥梁设施安全,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行为,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治理目标。通过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利用桥下空间,保障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实现“一桥一景”。 (二)治理任务。 1.清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各类违法占压; 2.完善桥下转向交通专用道路,拓宽或增加掉头车道; 3.完善桥下及周边绿化景观设施,提升桥下空间绿化景观效果; 4.规范桥下停车服务设施,统一管理标准; 5.规范道路、园林、环卫等城市管理部门养护班点,统一规范外观。 (三)治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关于桥下空间占压的清理。 1.对于未经桥梁管理部门许可,违法占压桥下空间的行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依法清除。 2.对于经桥梁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的桥下占压,因桥下空间综合治理需要清除的,桥梁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许可手续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除;依法需要补偿的,桥梁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补偿;未按许可要求实施桥下空间占用的,予以清除,不予补偿。 3.对于经城投集团授权经营的桥下占压,因桥下空间综合治理需要清除的,城投集团解除合同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除;依法需要补偿的,城投集团给予适当补偿;经营者未遵守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包他人等行为的,予以清除,不予补偿。 4.由于历史原因,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允许使用桥下空间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除,涉及经济补偿的另行研究。 5.桥下空间综合治理期间发生协议纠纷的,由协议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影响清理工作的推进实施。 6.桥下综合整理治理发生的费用,纳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 (二)关于桥下设施的建设改造。中心城区桥下道路的建设改造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委部门预算;桥下绿化设施的建设改造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养管经费纳入“以奖代补”机制;桥下养护班点的建设改造由其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桥下停车场的建设改造由其经营企业负责。 (三)关于桥下设施建设改造后的管理。桥下绿化设施改造后纳入区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设施台账,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桥下道路设施建设改造后本着便于养护管理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委确定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桥下停车场允许依法收费经营,停车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桥下养护班点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四)关于在建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在建桥梁和未移交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桥梁管理移交前桥下空间不得存在违法占压问题。 (五)关于桥下空间设施管理的移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指挥部组织桥梁管理部门将桥梁竣工平面图纸、桥下空间使用的行政许可手续,逐桥、逐点位移交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城投集团将授权经营的经营点位、经营协议、取得的行政许可手续、收取管理费情况,逐桥、逐点位移交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10月中旬)。摸清桥下空间现状情况;制定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等;召开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动员部署会;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完成市管桥梁桥下空间治理向区人民政府移交工作。 (二)清理占压阶段(2014年10月中旬至12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依法清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各类违法占压;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清理工作。 (三)规范提升阶段(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组织规范和完善桥下转向交通专用道路以及桥下绿化设施、养护班点和停车场,实现“一桥一景”的工作目标。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5年5月1日以后)。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行长效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实现整体联动。成立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等任副指挥,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城投集团和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负责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挥协调和推动落实。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指挥分部,并逐桥制定预案措施,积极组织落实本区县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司法保障,稳妥推进实施。综合治理桥下空间,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清除占压过程中,需要履行司法程序的,司法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遇有妨碍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对桥下空间使用人和群众的教育引导,增强社会对桥梁的安全保护意识,使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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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4〕8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交通运输委拟定的《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0月13日 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 综合治理工作实施方案 市交通运输委 为了做好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维护桥梁设施安全,规范桥下空间使用行为,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依据《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4〕26号),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目标、任务和原则 (一)治理目标。通过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做到依法依规、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利用桥下空间,保障桥梁设施安全运行,实现“一桥一景”。 (二)治理任务。 1.清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各类违法占压; 2.完善桥下转向交通专用道路,拓宽或增加掉头车道; 3.完善桥下及周边绿化景观设施,提升桥下空间绿化景观效果; 4.规范桥下停车服务设施,统一管理标准; 5.规范道路、园林、环卫等城市管理部门养护班点,统一规范外观。 (三)治理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坚持分类施策,确保安全稳定。 二、政策措施 (一)关于桥下空间占压的清理。 1.对于未经桥梁管理部门许可,违法占压桥下空间的行为,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天津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和《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的规定依法清除。 2.对于经桥梁管理部门许可使用的桥下占压,因桥下空间综合治理需要清除的,桥梁管理部门依法撤销许可手续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除;依法需要补偿的,桥梁管理部门给予适当补偿;未按许可要求实施桥下空间占用的,予以清除,不予补偿。 3.对于经城投集团授权经营的桥下占压,因桥下空间综合治理需要清除的,城投集团解除合同后,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依法组织清除;依法需要补偿的,城投集团给予适当补偿;经营者未遵守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用途或转包他人等行为的,予以清除,不予补偿。 4.由于历史原因,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允许使用桥下空间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除,涉及经济补偿的另行研究。 5.桥下空间综合治理期间发生协议纠纷的,由协议各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不得影响清理工作的推进实施。 6.桥下综合整理治理发生的费用,纳入市容环境综合整治专项。 (二)关于桥下设施的建设改造。中心城区桥下道路的建设改造项目由市交通运输委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纳入市交通运输委部门预算;桥下绿化设施的建设改造项目由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项目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养管经费纳入“以奖代补”机制;桥下养护班点的建设改造由其使用单位组织实施并承担费用;桥下停车场的建设改造由其经营企业负责。 (三)关于桥下设施建设改造后的管理。桥下绿化设施改造后纳入区县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设施台账,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桥下道路设施建设改造后本着便于养护管理的原则,由市交通运输委确定养护管理单位,进行日常养护管理;桥下停车场允许依法收费经营,停车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经营单位负责;桥下养护班点的日常维护管理由其使用单位负责。 (四)关于在建桥梁桥下空间的管理。在建桥梁和未移交桥梁的桥下空间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在桥梁管理移交前桥下空间不得存在违法占压问题。 (五)关于桥下空间设施管理的移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指挥部组织桥梁管理部门将桥梁竣工平面图纸、桥下空间使用的行政许可手续,逐桥、逐点位移交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城投集团将授权经营的经营点位、经营协议、取得的行政许可手续、收取管理费情况,逐桥、逐点位移交给所在区县人民政府。 三、工作步骤 (一)启动阶段(2014年10月中旬)。摸清桥下空间现状情况;制定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等;召开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动员部署会;按照属地治理的原则,完成市管桥梁桥下空间治理向区人民政府移交工作。 (二)清理占压阶段(2014年10月中旬至12月31日)。各区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集中力量依法清除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各类违法占压;市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配合做好清理工作。 (三)规范提升阶段(2015年1月1日至4月30日)。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设计导则,组织规范和完善桥下转向交通专用道路以及桥下绿化设施、养护班点和停车场,实现“一桥一景”的工作目标。 (四)长效管理阶段(2015年5月1日以后)。各区县人民政府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城市桥梁桥下空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对辖区内城市桥梁桥下空间实行长效管理。 四、组织领导 (一)建立组织机构,实现整体联动。成立城市桥梁桥下空间综合治理指挥部,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交通运输委主要负责同志等任副指挥,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委、市市容园林委、市建委、市市场监管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综合执法局、城投集团和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分管负责同志组成。指挥部负责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的政策制定、指挥协调和推动落实。各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分别成立指挥分部,并逐桥制定预案措施,积极组织落实本区县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 (二)加强司法保障,稳妥推进实施。综合治理桥下空间,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区县人民政府在组织公安、综合执法等有关部门依法清除占压过程中,需要履行司法程序的,司法部门应当给予积极支持和配合;遇有妨碍公务或暴力抗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区县人民政府要通过多渠道广泛宣传,加强对桥下空间使用人和群众的教育引导,增强社会对桥梁的安全保护意识,使桥下空间综合治理工作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