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14>19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在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油品质量升级是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举措。市有关部门、各油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加油站及有关油品销售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减少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与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车用柴油的库存,确保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生产、供应、销售。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10-1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8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和《中共天津市委天津市人民政府美丽天津建设纲要》(津党发〔2013〕19号)精神,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有关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845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自2014年12月31日起,在我市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


  油品质量升级是减少大气污染、改善生态环境、建设美丽天津的重要举措。市有关部门、各油品生产企业、销售企业、加油站及有关油品销售单位要积极做好工作,减少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车用汽油与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车用柴油的库存,确保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的生产、供应、销售。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油、柴油价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9月30日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