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14>15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武警天津总队,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


  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同意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


  2014年8月1日


  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 警备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津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津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军地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和驻津部队有关单位成立天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细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区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津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天津警备区是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每年10月底前完成收集、统计、汇总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相关情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的措施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由本人提出安置申请,所在部队统一报驻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初审、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复审后,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下达安置计划,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相关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队统一报驻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初审,区县编制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复审后,由区县成立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督导有关单位在编制、岗位职数范围内拿出相应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家属进行定向招聘。各接收单位在明确招聘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在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聘中,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天津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岗位职数范围内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按规定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应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招录;初次安置后,应每年度按招用新职工总量的3%进行招录。市国资委要及时提供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并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认定属于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困难群体帮扶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就业。在社区工作站人员招录中,同等条件下对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录用。


  各类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保补贴;采取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低于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税务部门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所在部队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参照本市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办法、标准和流程享受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费补贴。每年由天津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就业和培训愿望随军家属,委托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随军家属,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确保工作实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职目标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县每年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0%的区县,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先进个人,企业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上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驻津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废止,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1

  













天津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津政发〔2014〕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武警天津总队,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


  市人民政府、天津警备区同意市人力社保局、警备区政治部拟定的《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天津警备区


  2014年8月1日


  天津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实施办法


  市人力社保局 警备区政治部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驻津部队战斗力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津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 随军家属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奉献,其就业安置享受国家和社会的优待。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及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等,都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的义务。


  第四条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应当贯彻国家和本市就业安置政策,坚持社会就业为主、内部安置为辅,鼓励扶持自主择业创业,不断提高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质量和水平。


  第五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重要责任,军地各级机构应当加强对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有关部门、天津警备区和驻津部队有关单位成立天津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实际,细化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具体措施办法,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落实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人力社保局。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认真负责地做好相关工作。各区县也应成立相应组织机构,负责落实本区县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六条 驻津部队应当积极配合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主动提供随军家属的基本信息、专业特长、就业状况、就业意向、培训需求等相关情况,教育引导随军家属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并做好内部安置工作。


  天津警备区是驻津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牵头组织单位,每年10月底前完成收集、统计、汇总下一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相关情况,组织随军家属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各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的措施办法,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由本人提出安置申请,所在部队统一报驻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初审、区县公务员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复审后,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下达安置计划,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接收单位结合本单位和本人实际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转任相关手续。


  第八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队统一报驻地区县人民武装部(滨海新区军事部)初审,区县编制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复审后,由区县成立的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机构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督导有关单位在编制、岗位职数范围内拿出相应数量岗位面向随军家属进行定向招聘。各接收单位在明确招聘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相关手续。


  非公务员和事业单位身份的随军家属,在全市事业单位统一招聘中,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九条 随军前在中央或外省市地方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是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天津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编制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按职责分工审核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协调相应垂直管理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在编制、岗位职数范围内按照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进行安置。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荣立二等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优先安置。


  第十一条 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学历经历等情况,按规定比例择优聘用随军家属。属于初次安置随军家属的,应按年度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招录;初次安置后,应每年度按招用新职工总量的3%进行招录。市国资委要及时提供国有企业招聘信息并负责督促落实。


  第十二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经认定属于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政府就业困难群体帮扶范围,通过提供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等方式有针对性地提供帮助就业。在社区工作站人员招录中,同等条件下对随军家属给予优先录用。


  各类企业吸纳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按规定给予最长1年岗位补贴和3年的社保补贴;采取灵活就业且符合条件的,3年内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不低于50%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第十三条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扶持随军家属自主择业、自主创业。有创业意愿的随军家属参加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对随军家属自主创业的,可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已经成功创业且带动就业5人以上、经营稳定的创业者可给予贷款再扶持,贷款总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额度范围内的部分,由中央财政按照贴息利率予以贴息。对其额度在国家规定贴息最高额度以上且不高于20万元的部分,由市财政按照贴息利率的50%予以贴息。


  第十四条 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凭部队师以上政治部门证明,税务部门自办理税务登记之日起,3年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


  第十五条 驻地偏远、缺乏社会就业依托的部队,应当充分挖掘内部安置潜力,通过开办营区服务网点等形式,最大限度安置随军家属,缓解社会就业压力。所在部队和区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六条 鼓励随军家属根据其特长、就业意向和用工需求,积极参加职业培训,以提高其就业和创业能力。随军家属参加职业培训,参照本市失业人员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办法、标准和流程享受培训费补贴和技能鉴定费补贴。每年由天津警备区政治部会同市人力社保局组织有就业和培训愿望随军家属,委托公共实训基地、技工院校以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随军家属,由市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每年年初召开会议,部署年度安置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年中进行一次检查督导,查找整改问题;年底进行总结通报,确保工作实效。


  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把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纳入领导干部任职目标考核,纳入双拥模范城(县)考评内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促进工作落实。各区县每年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凡随军家属就业率低于80%的区县,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城(县);无正当理由拒不接收随军家属就业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先进个人,企业在享受政府财政补贴、政策扶持上不予考虑。


  第十八条 驻津武警部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7月31日废止,以往有关随军家属优待安置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