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
津政办发〔2014〕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环节。快速、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既为市委、市政府把握全局、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做好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和科学应对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突发事件明显增多,尤其是社会危害大、影响范围广的突发事件成为社会焦点,引起普遍关注。同时由于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快、渠道多元,这些都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具体责任,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制度责任,确保快速、准确、全面、连续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坚决杜绝不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种类和主体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信息除按有关规定逐级报送外,对于事件敏感度较高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都要及时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是信息报告的主体,负责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获知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和内容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要求,必须在半小时内口头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四、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信息网络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员制度。要注意从境内外新闻媒体、网站获取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信息。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公开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和微信等公众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 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全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应急办要组织做好对各区县、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和结果通报工作;对未按时限报告或不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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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办发〔2014〕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 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是应急管理的重要环节。快速、准确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既为市委、市政府把握全局、正确决策提供重要依据,也为做好突发事件的早期预警和科学应对提供可靠保障。近年来,突发事件明显增多,尤其是社会危害大、影响范围广的突发事件成为社会焦点,引起普遍关注。同时由于技术进步,信息传播快、渠道多元,这些都对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各区县、各部门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的重要抓手,主要负责同志负主要责任,应急管理部门负具体责任,报告突发事件信息的工作人员承担直接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制度责任,确保快速、准确、全面、连续地报告突发事件信息,坚决杜绝不报、迟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现象。 二、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种类和主体 突发事件信息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信息,按照突发事件级别,可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突发事件信息。各级各类突发事件信息除按有关规定逐级报送外,对于事件敏感度较高以及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者涉及敏感人群的突发事件信息,都要及时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分类管理、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原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单位是信息报告的主体,负责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事件信息。 获知突发事件信息的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可直接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三、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时限和内容 各责任单位在接到突发事件信息后,按照“接报即报、随时续报”的要求,必须在半小时内口头通过市政府总值班室向市人民政府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突发事件基本情况,特殊情况下不得迟于事发后2小时。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报告单位,报告人姓名,信息来源,事发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信息。 对突发事件动态情况、应急响应情况、预案执行情况、事件发展趋势、事件及其处置的新进展新情况等要及时续报。对性质严重、情况复杂、后续工作时间较长的突发事件实行“日报”制度。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7日内,要及时上报总结报告。 四、拓宽信息渠道,完善信息网络 各区县、各部门要加强信息网点建设,建立健全信息报告员制度。要注意从境内外新闻媒体、网站获取突发事件和社会热点信息。要结合各自实际,建立公开的受理电话、电子邮箱、微博和微信等公众信息平台,接受公众的突发事件信息报告,经核实后视情报告。 五、加强突发事件信息报告考核和责任追究 将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作为全市绩效考评指标体系的重要内容。市政府应急办要组织做好对各区县、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告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考核和结果通报工作;对未按时限报告或不报、漏报、谎报和瞒报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于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7〕32号)同时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