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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4〕13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二、调整直管公房转租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2014年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可售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折扣政策


  2014年8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我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四、其他


  直管公房出售程序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102号)执行。单位产住宅出售相关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5日



      

附件: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7-29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相关政策的通知

      

津国土房管〔2014〕135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转变政府职能,按照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要求和部署,加快和规范本市直管公产住房(以下简称直管公房)出售工作,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津政办发〔2014〕55号)及本市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调整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认定,可售直管公房转让使用权时,由受让人在购买该房屋使用权时购买房屋产权。不可售的直管公房仍可按照原规定进行使用权转让。


  按照《关于加大公有住房出售力度的通知》规定,凡成套公有住房,除历史风貌建筑,党政机关、科研单位及大专院校院内与办公、科研和教学用房不可分割的住房,危房,政府代管住宅以及市政府规定不宜出售的住房外,均可出售房屋产权。


  二、调整直管公房转租政策


  2014年7月1日起,可售直管公房应当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方可出租。


  2014年7月1日前,可售直管公房已转租并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可以自愿购买产权,或者转租合同期满由承租人购买房屋产权后再出租。


  经直管公房管理单位同意,可售直管公房可以向享受廉租房和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居民转租。


  三、调整公有住房出售折扣政策


  2014年8月1日起,取消一次性付清房款10%的折扣。公房出售成本价、工龄和房屋成新折扣、住房调剂系数等相关政策,仍按照我市现行公有住房出售政策执行。自2015年起,按照优惠逐年减少、出售价格逐年提高的原则,逐步提高公有住房出售价格。


  四、其他


  直管公房出售程序按照《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直管公产住房出售程序的通知》(津国土房管〔2014〕102号)执行。单位产住宅出售相关政策参照本通知执行。


  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4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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