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
津政发〔201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审批办组织编制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管理。《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包括《天津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市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郊区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审批办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年度调整发布工作。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外,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 二、依法规范高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严格履行管理职能和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并依据市审批办统一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内容,严格落实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受理要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等办事指南内容,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办理职能归并移交给行政审批处(科),进行充分审批授权,全部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 三、加强对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暂不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市多年未发生或暂无管理对象的事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暂不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当有管理对象提出办理申请时,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要向市审批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在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启动现场办理。 四、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和承接工作。对下放到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好培训、指导和监管,区县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下放到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现场审批。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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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的通知 |
津政发〔2014〕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审批办组织编制的《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现予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年度版本管理。《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2014年版)》包括《天津市市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滨海新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市区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天津市郊区县行政许可事项目录》。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审批办负责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年度调整发布工作。除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之外,本市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设立、变相设立和实施行政许可。 二、依法规范高效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事项目录,严格履行管理职能和权限,实施行政许可,并依据市审批办统一审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标准内容,严格落实每个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的申请条件、受理要件、审批程序、办结时限等办事指南内容,将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办理职能归并移交给行政审批处(科),进行充分审批授权,全部进驻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实行“一审一核、现场审批”。 三、加强对暂不列入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暂不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属于本市多年未发生或暂无管理对象的事项。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加强对暂不列入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动态管理。当有管理对象提出办理申请时,行政审批主体部门要向市审批办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在同级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启动现场办理。 四、做好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的管理和承接工作。对下放到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市级行政审批部门要组织好培训、指导和监管,区县有关行政审批部门要主动做好衔接。下放到区县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一律进入区县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现场审批。要简化审批环节,提高服务效率,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4日 天津市行政许可事项目录 (201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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