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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


  2.3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市应急办:会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组织跨区县、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城市及建成区垃圾焚烧和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4)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5)市教委:负责制定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4.2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或1天AQI>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 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3.2.2.1 Ⅳ级(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2.2 Ⅲ级(黄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18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措施


  3.3.1 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3.2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及时掌握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Ⅳ级(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 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1次。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2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 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水洗作业。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3.2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6.2 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 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


  附件


  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为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确保Ⅰ级响应情况下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交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各相关处室、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


  (一)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在发布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自次日零时起,每日零时至24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含临时号牌)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直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采取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暂停实施工作日机动车车牌尾号区域限行措施。


  (二)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驻津部队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相应通行证的班车、长途汽车、大中型客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综合执法、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邮政、救援、抢险、清障等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所属殡葬车辆。


  三、保障措施


  (一)警力保障。市公安交管局在全市主要道路、国省道、高速公路及相关省际入口增派警力,通过固定执勤岗位、巡控勤务,依法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进行拦检提示和劝阻,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设施保障。充分发挥电子警察作用,依靠科技设施,记录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建设资金落实后,增设限行车辆信息发布设施(如电子信息显示屏和可变禁令标志),发布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信息。


  (三)宣传保障。通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单位管理网络、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会员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专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同时,通过道路两侧LED(发光二极管)诱导显示屏、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向驾驶人进行提示。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成立本单位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通讯网络,落实联动机制,严密工作衔接,注重信息通报,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联合处置水平。


  (三)加强警力备勤。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持足够的备勤警力,并保证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家休假或已下班的民警能够迅速集结,随时听从调遣。要加强对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的良好状态。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6-2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4〕5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30日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社会和谐。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发〔2013〕35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本预案。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大于或等于201,即空气质量达到5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 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加强各类大气污染排放源应急管理,引导公众采取健康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地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身体健康的影响。


  (2)强化管理,统一领导。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系统,实现多部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体系。


  (3)加强预警,及时响应。建设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平台,气象、环保等部门紧密配合,提高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工作的现代化水平,做到提前预警、及时响应。


  (4)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积极做好应对重污染天气的思想准备、技术准备、工作准备,加强培训,组织有关政府部门、各区县人民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编制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开展应急演练,加强对公众污染防护知识的宣传普及。


  1.5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及职责


  成立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制定污染排放清单并定期更新。


  2.3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由市应急办、市监察局、市环保局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2.4 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和区县职责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和区县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保障预案或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并按规定时间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备案;在启动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响应期间,有效组织落实各项应急措施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每日向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送进展信息,预警解除3日内将应急响应措施落实情况(评估报告)以书面形式报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2.4.1 成员单位及其职责


  (1)市环保局:承担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职责;负责本市空气环境质量监测、重污染天气预警,并制定监测预警方案;对重点排污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2)市应急办:会同市监察局、市环保局对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履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协助组织跨区县、跨部门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


  (3)市气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气象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及时提供重污染天气气象预报信息,与市环保局等部门对预警信息进行会商。


  (4)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5)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非电力行业重点排污企业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6)市建设交通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7)市国土房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拆房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8)市市政公路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市政、道路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9)市水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水利工程等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0)市市容园林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道路保洁、严禁城市及建成区垃圾焚烧和园林绿化工程、市容环境整治工程等扬尘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1)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格控制露天烧烤等与市容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2)市农委: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严禁秸秆焚烧等与环境整治相关的大气污染控制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3)市公安交管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4)市交通港口局: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实施。


  (15)市教委:负责制定市教育系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


  (16)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做好敏感人群医疗救治工作。


  (17)市监察局:负责对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和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执行不力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18)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新闻信息发布应急保障预案,并组织落实;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做好宣传、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


  2.4.2 区县人民政府职责


  成立区县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负责制定并实施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市级应急预案以及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的各项任务、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的执行情况及时上报市应急指挥部。


  3 预警


  3.1 预警的分级


  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分为四级,分别为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Ⅰ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1)Ⅳ级(蓝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2天AQI>200或1天AQI>300(指城市所有国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AQI日均值),但未达到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2)Ⅲ级(黄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AQI>200,但未达到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等级,空气质量为重度污染或以上级别。


  (3)Ⅱ级(橙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连续3天500>AQI>300,空气质量为严重污染级别。


  (4)Ⅰ级(红色)预警。经预测,将发生1天(含)以上AQI≥500,空气质量为极重污染。


  3.2 预警的发布


  3.2.1 监测预警


  市环保局和市气象局联合组织开展本市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会商工作。市环保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物的监测预警及动态趋势分析;市气象局负责本市空气污染气象条件等级预报和雾霾天气监测预警。


  3.2.2 预警信息的发布


  3.2.2.1 Ⅳ级(蓝色)预警经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后,预警信息通过市环保局政务网站、政务微博和天津市环境空气质量实时发布平台等渠道向社会进行提示。


  3.2.2.2 Ⅲ级(黄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批准,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经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批准,预警信息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布:


  一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文件传真的方式向18个成员单位和16个区县人民政府发布预警信息。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接到预警信息后,根据预警级别,立即通知管辖范围内的各单位及工业企业、各类施工工地、学校及幼儿园、机动车车主及驾驶员等启动(调整或终止)应急响应。


  二是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通过手机短信向各责任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同志及联络员发布预警信息。


  三是由市政府新闻办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等媒体及“天津发布”微博门户向公众发布预警信息。


  3.3 预警措施


  3.3.1 Ⅳ级(蓝色)、Ⅲ级(黄色)、Ⅱ级(橙色)预警措施


  及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电子显示装置、报刊等媒体和微博、手机短信等方式向公众发布信息,告知公众主动采取健康防护措施。


  3.3.2Ⅰ级(红色)预警措施


  在采取Ⅱ级(橙色)预警措施的基础上,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人24小时值守,确保通讯畅通,加强监控,及时掌握重污染天气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情况,增加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的频次。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在学校、医院、体育场(馆)、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点)等重点区域和人员密集的场所,做好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的接收和传播工作。


  3.4 预警等级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测AQI日均值发生变化时,及时调整预警等级或解除预警。Ⅲ级(黄色)、Ⅱ级(橙色)、Ⅰ级(红色)预警调整、解除信息的发布程序同启动程序一致。Ⅳ级(蓝色)预警不设立解除审批条件。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四级响应。


  (1)当发布Ⅳ级(蓝色)预警时,启动Ⅳ级响应。


  (2)当发布Ⅲ级(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3)当发布Ⅱ级(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4)当发布Ⅰ级(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响应的启动


  预警信息一经发布,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迅速组织落实应急响应措施;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在预警信息发布24小时后对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指挥部建立协调机制,在Ⅰ级响应时召开协调会议,在Ⅱ级或Ⅲ级响应时适时召开协调会议,对应急工作进行部署。


  4.3 响应措施


  4.3.1 Ⅳ级响应措施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排污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


  (2)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加强施工扬尘管理。


  (3)增加道路清扫保洁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4)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5)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6)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7)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8)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9)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2 Ⅲ级响应措施


  4.3.2.1 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2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8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每日机扫,隔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1次。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外环线以内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2.2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3 Ⅱ级响应措施


  4.3.3.1 强制性措施


  (1)重点排污工业企业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采取限产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量削减30%。


  (2)一般污染排放企业采取使用低硫优质煤、提高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效率、压缩生产负荷等措施,确保二氧化硫、烟(粉)尘、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控制在现行排放标准限值的70%以下。


  (3)停止所有建筑、拆房、市政、道路、水利、绿化、电信等施工工地的土石方作业(包括:停止土石方开挖、回填、场内倒运、掺拌石灰、混凝土剔凿等作业,停止建筑工程配套道路和管沟开挖作业,停止工程渣土运输);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道路每日机扫,每日水洗1次;其他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主要道路每日清扫保洁,并加强水洗作业。


  (4)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5)禁止露天烧烤,禁止垃圾、秸秆焚烧。


  (6)所有水泥粉磨站、渣土存放点全面停止生产、运行。


  (7)全市混凝土搅拌站和砂浆搅拌站停止生产,站内堆放的散体物料全部苫盖,增加洒水降尘频次。


  4.3.3.2 建议性和健康防护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倡导文明生活方式,减少燃放烟花爆竹、祭祀烧纸等行为。


  (6)减少景观灯光开放时间,缩短商场、超市等公众聚集的大型服务设施营业时间。


  4.3.4Ⅰ级响应措施


  在Ⅱ级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以下强制性措施:


  (1)停止全市与建设工程有关的生产活动。


  (2)全市行政区域内道路全天实行机动车(含外埠车辆)限行管理,限行50%车辆。


  (3)中小学及幼儿园停课。


  (4)停止所有户外大型活动。


  (5)企事业单位实行弹性工作制。


  4.4 响应措施的监督


  应急指挥部督查组建立监督机制,编制督查方案,组建监督队伍,采用巡查、抽查的方式检查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落实应急响应措施情况,发现没有严格落实的,应进行纠正,督促落实。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


  4.5 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即响应终止,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通知采取响应措施的单位终止响应。


  5 总结评估


  响应终止后,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对响应过程和响应措施效果进行总结、评估,完成评估报告上报至应急指挥部。


  6 应急保障


  6.1 人员保障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专职人员,确保日常工作的顺利开展。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设专人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队伍的建设,提高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的能力,保证预警和响应措施的严格落实。


  6.2 科技保障


  加强空气质量监测网络的覆盖范围、大气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系统建设,加强监测、气象专家队伍建设。


  6.3 通信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要建立和完善环境安全应急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通讯器材,确保本预案启动时应急部门与人员的联络畅通。


  6.4 经费保障


  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财政、审计部门要加强对重污染天气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一旦出现违法行为,追究其法律责任。


  7 监督管理


  7.1 公众宣传


  通过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手册、刊物、宣传画等手段,广泛宣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各项应急法律、法规,积极向群众宣传重污染天气的健康防护常识和技能。


  7.2 应急演练


  适时组织综合应急演练。演练结束后,组织专家对演练进行评估,根据演练情况及时修改、补充相应的应急保障预案和实施方案。


  7.3 责任追究


  政府有关部门、国有企业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对应急预案落实不到位的工业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严肃查处。应急响应结束后,预案执行情况专报市人民政府,并进行通报。


  8 附则


  本预案由应急指挥部组织实施,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88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


  附件


  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预案


  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为做好我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处置工作,确保Ⅰ级响应情况下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高效、有序开展,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机构


  成立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公安交管局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分管负责同志任副组长,市公安交管局各相关处室、支队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负责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组织实施。


  二、应急响应


  (一)机动车车牌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在发布重污染天气Ⅰ级(红色)预警信息,并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自次日零时起,每日零时至24时,本市及外埠牌照机动车(含临时号牌)按照车牌尾号单号单日、双号双日(车牌尾号为英文字母的按照双号实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道路行驶,直至重污染天气预警解除。采取重污染天气机动车尾号单双号限行措施期间,暂停实施工作日机动车车牌尾号区域限行措施。


  (二)不受限行措施限制的车辆。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等4类特种车辆,武警、驻津部队车辆;公共汽车、出租汽车和由公安交管部门核发相应通行证的班车、长途汽车、大中型客车;各国驻华使领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机动车;车身喷涂统一标识并执行任务的综合执法、工商、交通执法车辆,环保监察车辆,邮政、救援、抢险、清障等专用车辆;环卫、园林、道路养护等专项作业车辆;殡仪馆所属殡葬车辆。


  三、保障措施


  (一)警力保障。市公安交管局在全市主要道路、国省道、高速公路及相关省际入口增派警力,通过固定执勤岗位、巡控勤务,依法对违反限行规定车辆进行拦检提示和劝阻,并依法实施处罚。


  (二)设施保障。充分发挥电子警察作用,依靠科技设施,记录违反限行规定的车辆,并依法实施处罚。建设资金落实后,增设限行车辆信息发布设施(如电子信息显示屏和可变禁令标志),发布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信息。


  (三)宣传保障。通过天津市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单位管理网络、机动车驾驶员协会会员手机短信服务平台等渠道,向专业运输企业及驾驶人发布预警信息,并及时通过新闻媒体向广大交通参与者发布交通安全提示信息。同时,通过道路两侧LED(发光二极管)诱导显示屏、高速公路可变情报板向驾驶人进行提示。


  四、工作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高度重视重污染天气机动车限行应急保障工作,成立本单位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并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单位工作方案,确保各项保障措施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二)强化协调联动。各相关单位要加强与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及各应急联动单位的协作配合,建立通讯网络,落实联动机制,严密工作衔接,注重信息通报,进一步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和联合处置水平。


  (三)加强警力备勤。公安交管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干部带班制度,保持足够的备勤警力,并保证重污染天气发生后在家休假或已下班的民警能够迅速集结,随时听从调遣。要加强对通讯设备、交通工具等装备的维护和保养,保持装备的良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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