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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调整住房保障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调整住房保障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3〕36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放宽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重残和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


  重残和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06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160元(含)。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200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调整内容


  (一)具有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工作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及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所需其它要件。


  申请人工作地址原则上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为准。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与申请时实际工作地址不符的,可由用人单位据实开具《工作地址证明》。社会保险缴存时间按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认定。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三)离异人员符合申请限价房条件的,离异满1年后方可受理,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三、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3年2月25日



      

附件:

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调整住房保障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4-17

      
  
  
  
  



  
  
  
  
  
  
  
  
  
  

市国土房管局市民政局关于印发2013年调整住房保障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津国土房保〔2013〕36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扩大住房保障受益范围,经市政府同意,自2013年3月1日起,放宽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收入准入条件,扩大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范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保障“三种补贴”政策调整内容


  (一)调整重残和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


  重残和双残家庭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的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8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960元(含)。


  (二)调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06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1160元(含)。


  (三)调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


  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收入准入条件,由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000元(含),调整为家庭上年人均月收入低于2200元(含)。


  二、限价商品住房政策调整内容


  (一)具有宝坻区、武清区、蓟县、宁河县、静海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工作并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且符合我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及申请限价商品住房所需其它要件。


  申请人工作地址原则上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为准。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与申请时实际工作地址不符的,可由用人单位据实开具《工作地址证明》。社会保险缴存时间按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认定。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及与其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且名下确无住房的,私产住房买卖合同或公有住房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距申请之日已满3年的,可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三)离异人员符合申请限价房条件的,离异满1年后方可受理,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协议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三、本通知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天津市民政局


  2013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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