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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津粮综〔2013〕3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2〕240号)要求,我局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成了《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该制度已经天津市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粮食流通统计部分报表、表式和指标


  1.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报表依照其主营业务拆分为:国有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国有和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不含饲料养殖、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报表拆分与粮食相同,由油脂收储和加工企业分别单独列表填报。以上粮油统计报表的统计对象与过去粮油经营企业相同,只是为了更清晰地反映不同经营类型企业从事粮食流通活动的基本情况。


  2.粮食收储、加工、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进口大豆”指标,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酒精用粮”、“制酒用粮”、“淀粉用粮”、“代农户储粮”等4个指标,商品油脂收储和加工企业报表中增加“配置调和油”、“制成调和油”、“进口豆油”、“进口大豆榨油”等4个指标。价格监测周报增加“进口大豆”、“豆饼和豆粕”、“菜饼和菜粕”、“转基因豆油”等4个指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价格统一由过去的“元/百斤”、“元/吨”改为“元/公斤”。


  3.取消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旬报;合并重点大米加工企业周(旬)报和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月报,改为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表;各类粮油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改为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指标与月报相同。


  4.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明确要求从事粮食购销存等经营活动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企业,要报送津粮2表、津粮3表、津粮5表、津粮6表、津粮8表、津粮11表、津粮12表等相关粮油商品统计报表。


  5.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取消了“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数”、“企业办公地址”、“出口交货值”、“原料消耗”、“原料期末库存”等37个指标;增加了“主食产业化”、“产业链原料成本”、“生产利润”、“结构调整”、“大豆食品”、“科研投入”、“产品销售利润”等63个指标。


  (二)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6.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调整项目类别,取消了“食用植物油罐”等4个投资项目类别,保留5项;进一步细分“项目构成”和“投资来源”,增加了“建设规模”、“投资分类”、“进展完成”、“机械设备”等24个统计指标。


  (三)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报表


  7.在事业单位项目中增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标。


  8.粮食行业单位项下调整4个指标。“行政管理部门”改为“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改为“市(区、地、州、盟)”,“县(市、区)及以下”改为“县(市、区、旗)及以下”。


  9.从业人员改为“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粮食经营企业单位”、“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业人员,并依次分别填报相关从业人员项目中的“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6个统计指标。


  二、制度落实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继续做好粮食购销存和收购进度等日常统计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树立粮食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1.努力扩大统计覆盖面,规范企业统计行为。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加强《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按照涉粮(油)即统的原则建立覆盖各类粮油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督导企业依法报送统计报表。要加强资格审核,明确告知企业只有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粮油经营情况,按规定认真履行报送粮食购、销、存、加工等统计报表义务,才能有资格参与国家和我市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以及项目申请。每年申请参与国家和我市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的企业,一律以前一年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作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2.不断完善市场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单位要不断完善粮油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粮油市场监测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对重要粮油品种和重要地区市场的跟踪监测,做好“重点大米、小麦粉和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强化粮油市场动态和形势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监测频率和监测力度,做到未涨先知、未抢先知。


  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健全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化工具,加快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库的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建立数据质量跟踪核查制度,严格统计数据审核,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坚决防止漏报、错报、重复统计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二)完善城乡居民固定调查点样本布局,切实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既是当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判断粮油供需形势、制定粮食政策和做好总量平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按照抽样调查的原理和样本抽取的方法,科学选定城乡居民固定粮情调查点,逐步完善调查样本的布局,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上报时间,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数据采集、样本审核汇总、总量推算、分析评估各阶段工作,并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在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积极协调沟通,落实统计经费,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要加大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努力扩大统计覆盖范围。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各单位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天津市粮食局


  2013年1月1日



      

附件:

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3-28

      
  
  
  
  



  
  
  
  
  
  
  
  
  
  

市粮食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

      

津粮综〔2013〕3号


市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局所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粮食流通统计工作,更好地为各级政府加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决策依据,根据国家粮食局《关于印发国家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通知》(国粮调〔2012〕240号)要求,我局在充分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修订完成了《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2013~2014年度)》,该制度已经天津市统计局审核批准,现印发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度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调整粮食流通统计部分报表、表式和指标


  1.国有和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报表依照其主营业务拆分为:国有和非国有粮食收储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国有和非国有粮食加工企业(不含饲料养殖、深加工等转化用粮企业)商品粮收支平衡表;商品油脂收支平衡报表拆分与粮食相同,由油脂收储和加工企业分别单独列表填报。以上粮油统计报表的统计对象与过去粮油经营企业相同,只是为了更清晰地反映不同经营类型企业从事粮食流通活动的基本情况。


  2.粮食收储、加工、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进口大豆”指标,转化用粮企业报表中增加“酒精用粮”、“制酒用粮”、“淀粉用粮”、“代农户储粮”等4个指标,商品油脂收储和加工企业报表中增加“配置调和油”、“制成调和油”、“进口豆油”、“进口大豆榨油”等4个指标。价格监测周报增加“进口大豆”、“豆饼和豆粕”、“菜饼和菜粕”、“转基因豆油”等4个指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价格统一由过去的“元/百斤”、“元/吨”改为“元/公斤”。


  3.取消国有粮食经营企业旬报;合并重点大米加工企业周(旬)报和重点食用植物油企业油脂油料月报,改为重点大米、小麦粉、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表;各类粮油企业基本情况年报表改为各类粮油企业粮食、油脂油料收支存情况年报表,指标与月报相同。


  4.根据《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等有关行政法规和规章,特别明确要求从事粮食购销存等经营活动的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外资企业,要报送津粮2表、津粮3表、津粮5表、津粮6表、津粮8表、津粮11表、津粮12表等相关粮油商品统计报表。


  5.粮油加工业统计报表。取消了“年末企业从业人员数”、“企业办公地址”、“出口交货值”、“原料消耗”、“原料期末库存”等37个指标;增加了“主食产业化”、“产业链原料成本”、“生产利润”、“结构调整”、“大豆食品”、“科研投入”、“产品销售利润”等63个指标。


  (二)粮食仓储设施统计


  6.粮食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报表。调整项目类别,取消了“食用植物油罐”等4个投资项目类别,保留5项;进一步细分“项目构成”和“投资来源”,增加了“建设规模”、“投资分类”、“进展完成”、“机械设备”等24个统计指标。


  (三)粮食行业单位与从业人员情况报表


  7.在事业单位项目中增设“参公管理事业单位”指标。


  8.粮食行业单位项下调整4个指标。“行政管理部门”改为“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辖市、自治州、行署”改为“市(区、地、州、盟)”,“县(市、区)及以下”改为“县(市、区、旗)及以下”。


  9.从业人员改为“行政管理部门”、“事业单位”、“粮食经营企业单位”、“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从业人员,并依次分别填报相关从业人员项目中的“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等6个统计指标。


  二、制度落实的有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日常统计工作,不断提高数据质量


  各单位要继续做好粮食购销存和收购进度等日常统计工作,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不断提高统计数据质量,树立粮食统计数据的权威性。


  1.努力扩大统计覆盖面,规范企业统计行为。各单位要切实履行行业统计职责,加强《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按照涉粮(油)即统的原则建立覆盖各类粮油企业的统计报表制度,督导企业依法报送统计报表。要加强资格审核,明确告知企业只有真实、准确、及时反映粮油经营情况,按规定认真履行报送粮食购、销、存、加工等统计报表义务,才能有资格参与国家和我市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以及项目申请。每年申请参与国家和我市政策性粮油收储和竞价拍卖的企业,一律以前一年统计报表报送情况作为审核通过的必要条件。


  2.不断完善市场监测体系,提高监测的时效性和准确性。各单位要不断完善粮油市场监测体系,加强对粮油市场监测点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加大对重要粮油品种和重要地区市场的跟踪监测,做好“重点大米、小麦粉和油脂加工企业产销存和价格旬报”。强化粮油市场动态和形势分析,并根据市场变化适时调整监测频率和监测力度,做到未涨先知、未抢先知。


  3.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不断健全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各单位要有效利用信息化工具,加快粮食流通统计数据库的建设,提高统计工作效率和统计数据质量。建立数据质量跟踪核查制度,严格统计数据审核,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坚决防止漏报、错报、重复统计等现象的发生,切实做到清在原始、准在基层,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为粮食宏观调控提供可靠依据。


  (二)完善城乡居民固定调查点样本布局,切实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工作。


  社会粮食和食用植物油及油料供需平衡调查既是当前粮食流通统计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正确判断粮油供需形势、制定粮食政策和做好总量平衡的重要参考依据。各区县粮食局(粮办室)要按照抽样调查的原理和样本抽取的方法,科学选定城乡居民固定粮情调查点,逐步完善调查样本的布局,提高样本的代表性。严格按照调查方案规定的程序、方法和上报时间,认真做好全社会粮油供需平衡调查的数据采集、样本审核汇总、总量推算、分析评估各阶段工作,并提供有参考价值的分析报告。


  三、认真做好新制度的实施工作


  此次印发的《天津市粮食流通统计制度》自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各单位在制度贯彻实施过程中,要进一步加强统计基础工作,规范统计行为,充实统计力量,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要积极协调沟通,落实统计经费,切实履行对全社会粮食监管的职责。要加大统计制度的宣传力度,督促企业自觉履行报送义务,努力扩大统计覆盖范围。要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机制,加大统计执法检查力度,确保统计数据的准确性、代表性和时效性。


  各单位在本制度实施过程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市粮食局反映,以便进一步完善统计制度,更好地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服务。


  天津市粮食局


  2013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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