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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3〕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1项


  国家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1项,即市海洋局实施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市海洋局要认真清理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该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


  国家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承接的共14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上述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办理工作


  对我市承接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做好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大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3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承接15项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津政发〔2013〕2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50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27号)要求,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1项,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取消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1项


  国家此次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1项,即市海洋局实施的国家级海洋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参观、旅游活动审批。市海洋局要认真清理和修改相关规范性文件,取消该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监管措施,明确监管责任,做好工作衔接,切实加强后续监管。


  二、承接国家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14项


  国家此次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涉及我市承接的共14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设置独资医院审批;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期行医审批;除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音像复制单位设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设立审批;音像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电子出版物复制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合并、分立审批;地方对等交流互办单一国家电影展映活动审批;国外人员参与制作的国产电视剧审查;地市级、县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标审批;药品再注册以及不改变药品内在质量的补充申请行政许可;国产第三类医疗器械不改变产品内在质量的变更申请行政许可;首次进口非特殊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上述下放我市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及时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目录。


  三、认真做好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办理工作


  对我市承接的14项行政审批事项,有关部门要主动与国家相关部门做好工作衔接,按照有关要求,进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要按照全市统一规范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信息内容,及时编制办事指南,做好新增行政审批事项政务公开工作。全市各级行政审批部门要进一步创新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审批程序,切实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大力提高行政审批服务效率。


  天津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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