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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通知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市环保局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发布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市已建成覆盖全市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气象预报资料和环境空气质量,在出现重度及以上空气污染状况时,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


  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其网站(http://www.tjemc.org.cn)实时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本市还将通过新闻、微博等方式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工作,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所处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


  三、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我市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重度污染日(AQI在201~300范围)、严重污染日(AQI在301~499范围)和极重污染日(AQI达到500)。


  四、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结果,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一)重度污染日。


  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重视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控制道路运输撒漏。


  4.督察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重污染日。


  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应酌情减少室外工作时间。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加倍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严控道路运输撒漏。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排污单位控制并减少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极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室外作业人员应尽可能减少室外工作时间,并加强个人防护。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加倍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严控道路运输撒漏。


  (6)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8)排污单位控制并减少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9)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2.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4)临时散体物料堆场实施洒水喷淋和苫盖措施。


  (5)市容管理部门每天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的基础上,主要道路增加机械化吸扫保洁作业2次以上。


  (6)环保部门每天对重点污染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7)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每天对“黄标车”开展执法检查。


  (8)建设、国土房管和市容管理部门每天对建筑、拆除施工工地以及道路运输撒漏开展执法检查。


  (9)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车30%。


  五、应急方案的启动与终止


  本方案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决定启动和终止。当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时,与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同步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建议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当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极重污染日时,与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同步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并由市环保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转好预报信息,决定终止或调整执行相应级别应急方案。


  六、组织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方案实施责任单位,共同落实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其他各责任单位建立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联动机制,具体实施本方案;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制定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方案,送市环保局备案,并在出现空气重污染日时组织落实。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北方网等新闻媒体做好本方案的宣传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当空气污染预警信息为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同步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当空气污染预警信息为极重污染日时,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市环保局网站、北方网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7-17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的通知


  津政办发〔2013〕4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环保局拟定的《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9日


  天津市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方案


  市环保局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保护市民身体健康,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环发〔2012〕11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空气质量监测与预警发布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本市已建成覆盖全市的空气质量监测网络,开展空气质量监测和评价。根据气象预报资料和环境空气质量,在出现重度及以上空气污染状况时,及时发布空气污染预警信息。


  二、空气质量信息发布


  市环境监测中心通过其网站(http://www.tjemc.org.cn)实时发布各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当出现重污染天气时,本市还将通过新闻、微博等方式加强空气质量信息发布工作,方便市民及时了解所处生产生活区域的空气质量状况及变化趋势,加强自我防护。


  三、空气重污染日分级


  按照《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的分级方法,当空气质量达到重度及以上污染时为重污染日。我市将空气重污染日分为三级:重度污染日(AQI在201~300范围)、严重污染日(AQI在301~499范围)和极重污染日(AQI达到500)。


  四、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


  根据空气污染预警信息结果,分级采取相应的污染应急措施,包括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一)重度污染日。


  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心脏病、肺病患者以及过敏性疾病患者应当留在室内,停止户外运动,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重视施工扬尘管理,增加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控制道路运输撒漏。


  4.督察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5.排污单位控制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二)严重污染日。


  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一般人群应避免户外活动,室外作业人员应酌情减少室外工作时间。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加倍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严控道路运输撒漏。


  5.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6.排污单位控制并减少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三)极重污染日。


  1.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


  (1)提醒儿童、老年人和病人应当留在室内,避免体力消耗,室外作业人员应尽可能减少室外工作时间,并加强个人防护。


  (2)尽量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行,减少汽车上路行驶。


  (3)停车时及时熄火,减少车辆原地怠速运行。


  (4)尽量避免机动车日间加油。


  (5)强化施工扬尘管理,加倍施工工地洒水降尘频次,严控道路运输撒漏。


  (6)减少涂料、油漆、溶剂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


  (7)加大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减少交通扬尘污染。


  (8)排污单位控制并减少污染工序生产,减少污染物排放。


  (9)公共交通管理部门加强公交运力保障。


  2.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1)中小学停止户外活动。


  (2)施工工地停止土石方作业。


  (3)停止建筑拆除工程。


  (4)临时散体物料堆场实施洒水喷淋和苫盖措施。


  (5)市容管理部门每天在日常道路清扫保洁和冲洗频次的基础上,主要道路增加机械化吸扫保洁作业2次以上。


  (6)环保部门每天对重点污染源单位开展执法检查。


  (7)公安交管部门和环保部门每天对“黄标车”开展执法检查。


  (8)建设、国土房管和市容管理部门每天对建筑、拆除施工工地以及道路运输撒漏开展执法检查。


  (9)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停驶公务车30%。


  五、应急方案的启动与终止


  本方案根据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决定启动和终止。当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时,与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同步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建议广大市民、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各界积极行动起来,自主减排,共同承担防治空气污染的社会责任;当环境空气质量预报信息为极重污染日时,与空气污染预警信息同步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并由市环保局报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通知有关部门和单位启动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转好预报信息,决定终止或调整执行相应级别应急方案。


  六、组织保障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市市容园林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商务委、市教委、市公安局、市国土房管局、市交通港口局、市气象局、市卫生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作为本方案实施责任单位,共同落实相关工作。市环保局负责协调其他各责任单位建立空气重污染日应急联动机制,具体实施本方案;各责任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见附件)制定空气重污染日应急措施方案,送市环保局备案,并在出现空气重污染日时组织落实。


  市委宣传部、市环保局负责协调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北方网等新闻媒体做好本方案的宣传工作,并配合做好全市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等工作。当空气污染预警信息为重度污染日或严重污染日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同步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当空气污染预警信息为极重污染日时,通过本市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市环保局网站、北方网发布健康防护及建议性污染控制措施和强制性污染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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