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批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
津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意见 地面沉降是地质灾害的一种类型。加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对于防治地质灾害、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全国地面沉降最严重的城市之一,也是北方规模最大的地面沉降发生地区。近年来,经过推进地表水水源转换工程,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效减缓了我市地面沉降恶化趋势,但整体地面沉降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地面沉降作为一种区域性不可逆的缓变型地质灾害,造成地面高程损失、降低河道行洪和排沥能力、加重风暴潮危害、威胁轨道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损失大,影响持久,不易治理。严重的地面沉降及其次生灾害,已经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特别是滨海新区海拔高程低,人口和经济活动密集,历史累计沉降量大,沉降灾害的损失更为严重,加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刻不容缓。 二、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城市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线,把地面沉降控制与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以控制地面沉降灾害为重点,通过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管理与监控体系,实现对地面沉降的全面监控、预警预报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地面沉降灾害发展,降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近期目标:南水北调通水(2014年,下同)前,全市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3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 (三)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市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0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人为因素引发的地面沉降得到控制。 三、近期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7〕24号)精神,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量和开采布局,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地下水用户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应当限期停止开采,推进水源转换;确无替代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要按照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要积极试验、推广地下水人工回灌技术,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方案,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地下水环境涵养修复。 要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经过水资源论证的使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严格落实地下水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对存在地下水超采现象且管理不力的地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收。 加强地下水资源费的征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地下水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擅自减免地下水资源费,不得随意降低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坚决取缔包费制,地下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 全市各自来水厂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地下水只能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启用;地表水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或不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水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开采地下水,但使用地下水资源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要严格执行地热水、矿泉水和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回灌运行操作规程,使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努力做到等量回灌。严格审批和监管出售地热水的项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集中供热已覆盖的地区严格控制利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供热,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地区可适度合理利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供热、制冷。 油田注水应采用地表水源,地表水已通达地区,油田注水不得继续使用地下水源,现有机井限期封停。 (二)推进水源转换工作。南水北调通水前,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外环线以内地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按20%的比例逐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到2014年,以上地区实现地下水禁采(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市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53亿立方米以内。 到2020年,地下水禁采区内的环城四区、滨海新区、武清区有地表水供水的城镇、静海县县城、宁河县县城及防潮堤内外5公里区域实现地下水禁采(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市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6000万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得到涵养修复。 地下水禁采区一律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对已有的地下水用水户逐步压缩计划用水指标;南水北调通水后,地表水源覆盖地区实现地下水全面禁采。制药和印刷造币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要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到等量回灌自来水。 环城四区要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步伐,编制自来水入户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自来水管网建设,实现集中供水设施向村镇的延伸和全面覆盖。 静海县大邱庄镇、大丰堆镇、杨城庄乡和津南区葛沽镇、双桥河镇、咸水沽镇等地面沉降严重的区域,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取水量,逐步实现地表水供水。 (三)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制定再生水回用农业规划,加大城市污水资源化力度。通过采取截污治污和相应工程措施,无偿供给农业和生态使用,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的地区不得使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供给农业使用的再生水必须达到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二级水质要求。 加强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将海水直接利用和淡化相结合,不断提高海水综合利用量在我市水资源使用量中的比例。对超采严重、具有区位优势的沿海淡水养殖业,要逐步寻找替代水源或调整为海水养殖。 加大雨洪水利用力度。通过科学调度和建设透水、集水工程设施拦蓄雨洪水,实现雨洪水资源化。 设施农业应优先采用、科学调配地表水资源进行灌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设施农业,要充分考虑地下水的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确需开采地下水灌溉的区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采用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施。 (四)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面沉降控制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地面沉降因素,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要求的通知》(规地字〔2008〕667号)规定,控制建筑容积率。重要市政设施要预先制定项目所在区域的地面沉降综合控制方案。加强对建设项目基坑疏干排水的地面沉降管理,施工单位做好基坑排水方案的编制、备案与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基坑疏干排水量。 (五)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和机理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根据滨海新区的地质条件,研究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量和开采布局,开展地面沉降预防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地面沉降对城市规划、防汛、重要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的影响与危险性预警工作,提高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六)加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动态和地面沉降发育发生动态,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加大监测密度,对地面沉降区实现100%覆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规划、建设、测绘、地矿、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每年向相关部门发布地面沉降监测年报。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监测井,实行地下水动态监测。积极开展新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监测精度和实效性,全面掌握地面沉降发展规律与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综合控制地面沉降长效机制 (一)加强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的控制地面沉降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成立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滨海委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加强对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考核机制,将地面沉降控制成效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每年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对于地面沉降灾害控制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沉办)作为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地面沉降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全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定期对区县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各区县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面沉降控制职能,把地面沉降控制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要按照全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地面沉降控制方案的落实。要落实本区县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专项资金渠道,推动本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要加强地面沉降控制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素质的专业技术骨干,以适应地面沉降控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的需要。 (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地面沉降联动控制工作。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控制工作。 市物价部门要理顺各种水源供水价格,逐步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地下水的使用成本等于或高于自来水(地表水),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抑制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 市建委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对城市建设基坑排水的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对未落实基坑排水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制度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严格核定控制基坑疏干排水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基坑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建设对地面沉降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市建委要加强供热管理力度,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严格控制地面沉降区内的地热水供热规模,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地热水供热中的地面沉降控制工作。 市建委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市财政局要多渠道安排专项资金,为地面沉降控制措施的实施提供资金保证。 市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编制全市雨洪水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城市规划中地面沉降的管理,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建筑容积率,使由于高层建筑重压引发的地面沉降降到最低。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要加强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大取用地热水的回灌力度。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控制地面沉降实施方案,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使用原则,积极推进水源转换工作。抓紧拟定《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推广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天津市水利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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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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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政发〔2009〕1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意见 地面沉降是地质灾害的一种类型。加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对于防治地质灾害、构建人与自然和谐的生态环境,促进滨海新区开发开放和我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现实性和紧迫性 我市是全国地面沉降最严重的城市之一,也是北方规模最大的地面沉降发生地区。近年来,经过推进地表水水源转换工程,减少地下水开采量,有效减缓了我市地面沉降恶化趋势,但整体地面沉降仍没有得到有效控制。 地面沉降作为一种区域性不可逆的缓变型地质灾害,造成地面高程损失、降低河道行洪和排沥能力、加重风暴潮危害、威胁轨道交通安全等一系列问题,损失大,影响持久,不易治理。严重的地面沉降及其次生灾害,已经对我市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造成很大影响。特别是滨海新区海拔高程低,人口和经济活动密集,历史累计沉降量大,沉降灾害的损失更为严重,加强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刻不容缓。 二、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确保城市安全与经济社会和谐发展为主线,把地面沉降控制与城市发展规划以及经济建设结合起来,以控制地面沉降灾害为重点,通过建立和完善防灾减灾管理与监控体系,实现对地面沉降的全面监控、预警预报和有效管理,最大限度地遏制地面沉降灾害发展,降低其造成的经济损失,为天津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保驾护航。 (二)近期目标:南水北调通水(2014年,下同)前,全市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3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 (三)远期目标:到2020年,全市沉降控制区(蓟县、宝坻区除外)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20毫米左右,外环线以内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0毫米左右,滨海新区城市规划区年平均沉降量控制在15毫米左右,人为因素引发的地面沉降得到控制。 三、近期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重点任务和主要措施 (一)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按照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范围进一步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的通知》(津政发〔2007〕24号)精神,制定地下水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量和开采布局,加强对地下水开发利用的总量控制和计划管理。地下水禁采区内除对水质有特殊要求外,不再批准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现有地下水用户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应当限期停止开采,推进水源转换;确无替代水源的地区,严格控制新的耗水量大的建设项目上马。要按照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要求,采取有力措施,加快落实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要积极试验、推广地下水人工回灌技术,落实地下水人工回灌方案,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和地下水环境涵养修复。 要加强地下水取水许可项目的审批管理。各项目审批部门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对未经过水资源论证的使用地下水的建设项目不得审批或核准。严格落实地下水分级管理、分级审批的规定,不得越权审批。对存在地下水超采现象且管理不力的地区,地下水取水许可审批权限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上收。 加强地下水资源费的征管力度,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使用地下水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不得擅自减免地下水资源费,不得随意降低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充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征收率,坚决取缔包费制,地下水资源费要专款专用。 全市各自来水厂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地下水只能作为应急备用水源,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启用;地表水不能满足供水需求或不具备地表水供水条件的水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开采地下水,但使用地下水资源必须办理取水许可并缴纳水资源费。 要严格执行地热水、矿泉水和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地热水、地下水源热泵项目回灌运行操作规程,使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努力做到等量回灌。严格审批和监管出售地热水的项目,未经主管部门许可,不得擅自改变用途。集中供热已覆盖的地区严格控制利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供热,集中供热尚未覆盖的地区可适度合理利用地热水和地下水源热泵供热、制冷。 油田注水应采用地表水源,地表水已通达地区,油田注水不得继续使用地下水源,现有机井限期封停。 (二)推进水源转换工作。南水北调通水前,地下水禁采区内的外环线以内地区、塘沽区城区、汉沽区城区、大港区城区、武清区城区、市开发区、保税区、天津港南疆码头按20%的比例逐年压缩地下水开采量;到2014年,以上地区实现地下水禁采(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市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2.53亿立方米以内。 到2020年,地下水禁采区内的环城四区、滨海新区、武清区有地表水供水的城镇、静海县县城、宁河县县城及防潮堤内外5公里区域实现地下水禁采(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全市深层地下水开采量控制在6000万立方米以内,地下水作为战略储备资源得到涵养修复。 地下水禁采区一律停止新增地下水取水项目,对已有的地下水用水户逐步压缩计划用水指标;南水北调通水后,地表水源覆盖地区实现地下水全面禁采。制药和印刷造币等对水质有特殊要求、确需使用地下水的用水户,要在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同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做到等量回灌自来水。 环城四区要加快城乡一体化供水步伐,编制自来水入户规划并认真组织实施,加强自来水管网建设,实现集中供水设施向村镇的延伸和全面覆盖。 静海县大邱庄镇、大丰堆镇、杨城庄乡和津南区葛沽镇、双桥河镇、咸水沽镇等地面沉降严重的区域,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工程和新增取水量,逐步实现地表水供水。 (三)充分利用地表水和再生水。制定再生水回用农业规划,加大城市污水资源化力度。通过采取截污治污和相应工程措施,无偿供给农业和生态使用,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的地区不得使用地下水进行农业灌溉。供给农业使用的再生水必须达到天津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12/356-2008)规定的二级水质要求。 加强海水资源综合利用。将海水直接利用和淡化相结合,不断提高海水综合利用量在我市水资源使用量中的比例。对超采严重、具有区位优势的沿海淡水养殖业,要逐步寻找替代水源或调整为海水养殖。 加大雨洪水利用力度。通过科学调度和建设透水、集水工程设施拦蓄雨洪水,实现雨洪水资源化。 设施农业应优先采用、科学调配地表水资源进行灌溉。对水质要求较高的设施农业,要充分考虑地下水的承载能力,科学布局。确需开采地下水灌溉的区域,必须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采用高效的节水灌溉技术和设施。 (四)加强城市建设中的地面沉降控制管理。城市建设的规划设计阶段要充分考虑地面沉降因素,严格按照市规划局《关于中心城区居住用地容积率控制要求的通知》(规地字〔2008〕667号)规定,控制建筑容积率。重要市政设施要预先制定项目所在区域的地面沉降综合控制方案。加强对建设项目基坑疏干排水的地面沉降管理,施工单位做好基坑排水方案的编制、备案与落实,最大限度降低基坑疏干排水量。 (五)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灾害预测预警体系。加强对地面沉降规律和机理的研究,深入分析地面沉降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影响。根据滨海新区的地质条件,研究确定地下水资源的合理开采量和开采布局,开展地面沉降预防控制技术研究,建立和完善地面沉降预测预警系统,积极开展地面沉降对城市规划、防汛、重要市政设施、地下空间开发等方面的影响与危险性预警工作,提高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主动性、前瞻性和科学性。 (六)加强地面沉降和地下水监测。紧密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建设动态和地面沉降发育发生动态,完善地面沉降监测网络和地下水动态监测网络,扩大监测范围,加大监测密度,对地面沉降区实现100%覆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与规划、建设、测绘、地矿、气象等部门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每年向相关部门发布地面沉降监测年报。地下水资源管理部门要结合地下水禁采、限采工作,保留和改造一批监测井,实行地下水动态监测。积极开展新监测技术的应用研究,提高监测精度和实效性,全面掌握地面沉降发展规律与趋势及其对经济社会环境的影响,为及时科学地制定地面沉降控制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综合控制地面沉降长效机制 (一)加强全市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健全政府主导、区域协作、部门协同的控制地面沉降工作体系和长效机制,成立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主管副市长任副组长,市水利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建委、市农委、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国土房管局、市滨海委和各区县人民政府等为成员单位,加强对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领导小组例会制度和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考核机制,将地面沉降控制成效作为考核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工作成效的重要指标,每年通报地面沉降控制情况,对于地面沉降灾害控制工作不力的给予通报批评。 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控沉办)作为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的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地面沉降的监测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推动全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定期对区县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进行检查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二)强化各区县地面沉降控制工作。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地面沉降控制职能,把地面沉降控制工作作为本级政府的一项重要责任。要按照全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地面沉降控制方案的落实。要落实本区县地面沉降控制工作的专项资金渠道,推动本区县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控制地面沉降工作。要加强地面沉降控制队伍建设,配备一定素质的专业技术骨干,以适应地面沉降控制工作长期深入开展的需要。 (三)各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开展地面沉降联动控制工作。市控制地面沉降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加大工作力度,共同做好地面沉降控制工作。 市物价部门要理顺各种水源供水价格,逐步提高地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使地下水的使用成本等于或高于自来水(地表水),充分发挥经济杠杆作用,抑制地下水资源的过度开采。 市建委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对城市建设基坑排水的管理,实行联合审批,对未落实基坑排水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批备案制度的建设单位一律不予办理开工手续,严格核定控制基坑疏干排水量,最大限度地降低基坑排水、地下空间开挖、大面积堆载等工程建设对地面沉降产生的影响,预防和减少工程性地面沉降。市建委要加强供热管理力度,大力推进集中供热,严格控制地面沉降区内的地热水供热规模,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地热水供热中的地面沉降控制工作。 市建委要鼓励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因地制宜地建设雨水收集利用设施。 市财政局要多渠道安排专项资金,为地面沉降控制措施的实施提供资金保证。 市规划局会同市水利局编制全市雨洪水资源化利用专项规划,会同市控沉办加强城市规划中地面沉降的管理,采取措施有效控制中心城区和滨海新区的建筑容积率,使由于高层建筑重压引发的地面沉降降到最低。 市国土房管局、市水利局要加强地热水和矿泉水开发利用的管理,加大取用地热水的回灌力度。 市水利局负责编制全市地面沉降防治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制定控制地面沉降实施方案,做好水资源的合理配置,按照先地表水后地下水的使用原则,积极推进水源转换工作。抓紧拟定《天津市控制地面沉降管理办法》。认真执行取水许可管理制度和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管理规定,严格控制地下水开采。加强节水型社会建设,鼓励推广采用先进的节水工艺和技术,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天津市水利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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