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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7项、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51项、调整合并同类340项行政审批事项为147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46项,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对交给中介机构等自律的,要真正将事项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不断解放思想,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附件: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3-23

  













关于取消调整行政审批事项和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通知


津政发〔2009〕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市委九届五次全会关于“保增长、渡难关、上水平”的总体要求,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管理创新,进一步优化我市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清理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7〕22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监察部等部门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5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在组织市政府各部门对行政许可事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以下统称行政审批事项)进行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经认真审核论证,市人民政府决定取消行政审批事项37项、不列入市本级行政审批事项51项、调整合并同类340项行政审批事项为147项、向区县下放审批权限的行政审批事项46项,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要认真落实此次取消、调整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工作。对取消后改为备案的,要坚决防止以备案的名义进行变相审批;对改为事后监管的,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能,建立健全后续监管制度;对交给中介机构等自律的,要真正将事项交给社会团体、行业组织和中介机构进行自律管理,主管部门不得再进行审批;对下放区县部门审批的,要迅速组织好上下衔接。各区县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尽快组织落实,做好承接,搞好对审批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确保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及时落实到位,确保下放到区、县的行政审批事项都要进入同级行政许可中心实施“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



  市政府各部门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落实市委“一二三四五六”的奋斗目标和工作思路,不断解放思想,继续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明确责任,依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加强对行使行政审批权的监督,努力在规范审批行为、改进审批方式、完善配套制度、建立长效机制等方面取得实效,为实现天津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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