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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津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清理文件工作要求,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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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发布时间:2009-03-23

  













关于废止《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的决定


津政发〔2009〕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清理文件工作要求,决定将市人民政府于2007年1月16日《批转市外贸办关于加快我市自主出口品牌发展意见的通知》(津政发〔2007〕5号)予以废止。



  



天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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