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农种[2009]5号
各区、县农业(林)局(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和西瓜等作物。
第四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退出品种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五条 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品种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种子管理站根据生产实际,收集相关资料,拟定退出品种名录,经征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其它依法需要退出的。
第七条 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在公告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该品种种子生产、宣传、经营和推广。
国家审定品种的退出,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建议。
第八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2014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西瓜等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实施。
第五条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是:大白菜、黄瓜、番茄、辣椒、芹菜、甘蓝等,其他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由市农业局另行确定并公布。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六)品种权明晰。
第七条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两年以上多点(不少于3点)试验材料;
(四)品种各主要生育阶段及主要器官图片;
(五)栽培技术要点;
(六)杂交品种简要制种规范;
(七)品种标准描述;
(八)品质检测结果;
(九)抗逆性鉴定结果(病、虫等);
(十)品种权文书;
(十一)不少于三个试点的试验方案(需在播种前提交);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综合评议。
第九条 市农业局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登记的品种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2014年3月1日废止。
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关于发布实施《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
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通知
津农种[2009]5号
各区、县农业(林)局(委)及有关单位: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和《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并于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农业局
二〇〇九年一月八日
天津市主要农作物品种退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生产用种安全,促进农业发展,依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和市农业局批准引种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的退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和西瓜等作物。
第四条 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负责退出品种的审核确认,退出品种由市农业局公告。
第五条 市种子管理站具体负责品种退出的管理工作。
市种子管理站根据生产实际,收集相关资料,拟定退出品种名录,经征求区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提请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种,应当退出:
(一)在使用中发现有明显缺陷的;
(二)种性严重退化的;
(三)其它依法需要退出的。
第七条 已经公告退出的品种,在公告生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再进行该品种种子生产、宣传、经营和推广。
国家审定品种的退出,由市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向国家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退出建议。
第八条 退出品种的选育单位要做好该品种的资源保存工作,并保留品种的其他权益。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2014年3月1日废止。
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管理,促进我市现代农业的发展,根据《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主要农作物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马铃薯、西瓜等主要农作物以外的农作物品种。
第三条 本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农业局是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的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工作由市种子管理站实施。
第五条 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是:大白菜、黄瓜、番茄、辣椒、芹菜、甘蓝等,其他应当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种类由市农业局另行确定并公布。
除前款规定之外,其他非主要农作物的品种登记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 申请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
(二)与现有品种有明显区别;
(三)遗传性状相对稳定;
(四)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
(五)具有适当的名称;
(六)品种权明晰。
第七条 申请登记时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天津市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表》;
(二)品种选育报告;
(三)两年以上多点(不少于3点)试验材料;
(四)品种各主要生育阶段及主要器官图片;
(五)栽培技术要点;
(六)杂交品种简要制种规范;
(七)品种标准描述;
(八)品质检测结果;
(九)抗逆性鉴定结果(病、虫等);
(十)品种权文书;
(十一)不少于三个试点的试验方案(需在播种前提交);
(十二)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八条 符合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由市种子管理站组织专家进行现场综合评议。
第九条 市农业局根据综合评议意见决定是否予以登记。通过登记的品种颁发登记证书并公告。
第十条 符合登记条件的登记申请,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3月1日施行,2014年3月1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