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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廉租住房受理中相关认定的通知

关于廉租住房受理中相关认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78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和《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受理中相关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房补贴

(一)危陋房屋拆迁中选择定向安置房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认定标准的拆迁户,凭《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临时过渡期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从申请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起计发。区房管局应当依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确定的安置房入住时间,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明确租房补贴停止发放日期,建立管理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以备核查。          

(二)对小城镇建设拆迁中非农业户籍家庭,选择实物安置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认定标准的拆迁户,在拆迁安置临时过渡期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从申请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起计发。区(县)房管局应当依据街道、乡镇主管小城镇建设部门、拆迁公告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确定的安置房入住时间,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明确租房补贴停止发放日期,建立管理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以备核查。          

(三)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四)根据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武清区、宝坻区和三县的区域特点,对居住平房和老式楼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可按有效使用面积认定,并在《申请审核表》现住房情况栏中予以注明。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一)市内六区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且持市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卡”的“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房管局要对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特困救助家庭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实物配租申请手续。          

(二)家庭成员取得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或一、二级低视力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残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为“某某癌”的,可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范围》内名称不一致时,可由二级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出具此病属于“某某”重大疾病范畴的证明;或经调查,所患疾病造成病人瘫痪、主要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功能、缺失等,以及严重影响自理生活的,受理申请部门可将其认定为患有重大疾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附件:

关于廉租住房受理中相关认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12-06

关于廉租住房受理中相关认定的通知

津国土房改〔2008〕780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扩大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范围的通知》和《关于住房保障政策中相关认定问题的通知》要求,现就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和租房补贴受理中相关认定问题通知如下:           

一、租房补贴

(一)危陋房屋拆迁中选择定向安置房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认定标准的拆迁户,凭《天津市住宅平房拆迁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资格证明》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在拆迁安置临时过渡期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从申请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起计发。区房管局应当依据《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确定的安置房入住时间,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明确租房补贴停止发放日期,建立管理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以备核查。          

(二)对小城镇建设拆迁中非农业户籍家庭,选择实物安置且他处无住房,并符合廉租住房租房补贴收入认定标准的拆迁户,在拆迁安置临时过渡期内,可以申请廉租住房租房补贴,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租房补贴从申请人取得《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当月起计发。区(县)房管局应当依据街道、乡镇主管小城镇建设部门、拆迁公告或《天津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确定的安置房入住时间,在《天津市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证明》上,明确租房补贴停止发放日期,建立管理台帐,并报市住保办备案,以备核查。          

(三)申请家庭户籍“空挂”在申请人父母或子女现住房处,但申请家庭未与父母或子女共同居住,且在外租房居住两年以上的,可以不分摊父母或子女的现住房面积,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此类申请家庭须提供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落户情况说明》、《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租房证明材料。          

(四)根据环城四区、滨海三区、武清区、宝坻区和三县的区域特点,对居住平房和老式楼房的家庭,现住房面积可按有效使用面积认定,并在《申请审核表》现住房情况栏中予以注明。对此类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按最低月租房补贴额发放租房补贴。          

二、实物配租

(一)市内六区已享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且持市民政部门“特困救助卡”的“孤老、大病、四级以上(含)残疾”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          

区房管局要对已取得廉租住房租房补贴资格的特困救助家庭的申请材料逐一进行复核,对符合廉租住房实物配租条件的,应及时通知其办理实物配租申请手续。          

(二)家庭成员取得残疾证且残疾等级为三、四级或一、二级低视力的家庭,可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并按残疾家庭申请实物配租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关于重大疾病的认定          

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疾病为“某某癌”的,可直接认定为重大疾病。申请人或其家庭成员所患重大疾病与《重大疾病范围》内名称不一致时,可由二级以上医院主任或副主任医师出具此病属于“某某”重大疾病范畴的证明;或经调查,所患疾病造成病人瘫痪、主要器官严重损伤、丧失功能、缺失等,以及严重影响自理生活的,受理申请部门可将其认定为患有重大疾病。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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