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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79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执行标准与地方同类人员不同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学校和人员



  移交学校为农垦集团所属国有企业在办的但尚未移交和已经停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共14所。其中,在办的未移交学校6所,停办学校8所,分别坐落在本市8个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现状成建制移交给学校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此次移交人员是符合市教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津教委人〔2005〕8号)规定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退休教师、退休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移交人员审核工作由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及办学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移交的学校、人员和接收的区县为:



  (一)北大港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大港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工农联盟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西青区人民政府管理。



  (三)潘庄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宁河县人民政府管理。



  (四)里自沽农场子弟学校、大钟庄农场子弟学校、黄庄农场子弟学校及3所学校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宝坻区人民政府管理。



  (五)塘沽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塘沽区人民政府管理。



  (六)军粮城农场子弟学校和东郊农场子弟学校,将退休人员移交东丽区人民政府管理。



  (七)杨柳青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西青区人民政府管理。



  (八)红旗农场子弟学校、红光农场子弟学校及2所学校的退休人员移交北辰区人民政府管理。



  (九)曙光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北辰区人民政府管理。



  (十)武清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武清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移交资产



  移交学校占用的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经办学企业和接收区县共同核定后,按照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办学企业承担,其他未尽事宜由农垦集团与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商定。



  三、移交学校经费



  移交学校的经费以2008年经费支出预算为基数。从2009年起,基数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基数外新增部分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移交人员待遇



  学校移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后,移交人员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退休费标准重新核定,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对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办学企业统一实行住房货币补贴时,移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办学企业解决。



  五、移交前教职工工资差额补助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学校移交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5号)精神,学校移交前,其在职教师的工资或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与统筹外项目补助之和,低于所在区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农垦集团予以补发,以移交工作完成之日差额计发。企业补发的经费,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工作要求



  移交学校涉及的编制、资产、人事关系等,由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农垦集团所属各办学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学校移交工作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农垦集团所属各办学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核定、人员资格审核、在职移交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测算、移交协议协商签订等前期工作,确保学校和人员平稳移交。



  七、移交时间



  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

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2-02

  













关于将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8〕179号

  有关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精神和我市有关规定,为加快我市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推进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解决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执行标准与地方同类人员不同的问题,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移交学校和人员



  移交学校为农垦集团所属国有企业在办的但尚未移交和已经停办的九年制义务教育普通中小学校共14所。其中,在办的未移交学校6所,停办学校8所,分别坐落在本市8个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按现状成建制移交给学校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此次移交人员是符合市教委、市经委、市国资委、市人事局《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工作的补充通知》(津教委人〔2005〕8号)规定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管理人员、工勤人员、退休教师、退休的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移交人员审核工作由市农委、市国资委、市教委、市人事局及办学企业和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移交的学校、人员和接收的区县为:



  (一)北大港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大港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工农联盟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西青区人民政府管理。



  (三)潘庄农场子弟学校及其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宁河县人民政府管理。



  (四)里自沽农场子弟学校、大钟庄农场子弟学校、黄庄农场子弟学校及3所学校的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移交宝坻区人民政府管理。



  (五)塘沽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塘沽区人民政府管理。



  (六)军粮城农场子弟学校和东郊农场子弟学校,将退休人员移交东丽区人民政府管理。



  (七)杨柳青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西青区人民政府管理。



  (八)红旗农场子弟学校、红光农场子弟学校及2所学校的退休人员移交北辰区人民政府管理。



  (九)曙光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北辰区人民政府管理。



  (十)武清农场子弟学校及其退休人员移交武清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移交资产



  移交学校占用的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经办学企业和接收区县共同核定后,按照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成建制移交。



  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仍由办学企业承担,其他未尽事宜由农垦集团与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县人民政府商定。



  三、移交学校经费



  移交学校的经费以2008年经费支出预算为基数。从2009年起,基数内部分由市财政承担,通过转移支付补助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基数外新增部分由有关区县人民政府自行承担。



  四、移交人员待遇



  学校移交有关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后,移交人员纳入我市事业单位编制管理。在职人员的工资待遇和退休人员的退休费按照我市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工资、退休费标准重新核定,执行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工资制度。



  对于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的住房货币补贴,在办学企业统一实行住房货币补贴时,移交人员享受同等待遇,由办学企业解决。



  五、移交前教职工工资差额补助问题



  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国有企业办中小学在职退休教师工资待遇及学校移交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04〕85号)精神,学校移交前,其在职教师的工资或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与统筹外项目补助之和,低于所在区县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差额部分由农垦集团予以补发,以移交工作完成之日差额计发。企业补发的经费,允许计入费用,在所得税前扣除。



  六、工作要求



  移交学校涉及的编制、资产、人事关系等,由市有关部门、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农垦集团所属各办学企业按我市有关规定办理。



  此项工作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涉及学校移交工作的有关区县人民政府和农垦集团所属各办学企业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资产核定、人员资格审核、在职移交人员工资和退休人员退休费测算、移交协议协商签订等前期工作,确保学校和人员平稳移交。



  七、移交时间



  2009年3月31日前完成农垦集团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校移交所在区县人民政府管理工作。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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