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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转发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支持台资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贷款融资。协调各商业银行向台资企业增加贷款。支持贷款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设立1000万元台资企业贷款补助资金。支持台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支持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享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三、鼓励台资企业设立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本市与台湾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经批准的台资企业参股本市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或在本市设立机构。鼓励台资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本市机构出资入股。



  四、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低碳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在市和区县的经济功能区和产业区内兴建台湾产业园区,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和管理。经批准的台湾产业园区,享受本市支持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



  六、促进天津与台湾农业合作。支持汉沽区的中心渔港设立台湾农渔产品北方销售展示中心。鼓励台资企业建立台湾鲜活农渔产品深加工基地和销售网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七、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投资。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对台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八、协助台资企业拓展市场。向台资企业提供工商、税收、劳动、保险和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资讯和服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符合规定的台资企业的商品、劳务、服务、产品等,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范围。



  九、积极引进台湾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津发展,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津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购房。



  十、优化商务环境,全面搞好服务。贯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业协会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调整完善政策制度措施,不断优化商务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兴业、置产、就学、生活和往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附件:

转发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9-15

  



 










转发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政策措施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2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台办拟定的《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天津市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支持台资企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台资企业贷款融资。协调各商业银行向台资企业增加贷款。支持贷款担保机构为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设立1000万元台资企业贷款补助资金。支持台资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二、支持台资企业直接融资。支持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上市融资,享受本市支持企业上市的政策。支持台资企业以多种方式直接融资,提高直接融资比重。



  三、鼓励台资企业设立金融机构。积极推进本市与台湾金融机构的交流合作。支持经批准的台资企业参股本市银行、证券、保险、期货等机构,或在本市设立机构。鼓励台资设立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保理公司和经营租赁公司等金融机构,鼓励本市机构出资入股。



  四、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新型产业。支持台资企业发展环保、节能、降耗、减排、低碳和循环经济、高新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享受本市的各项优惠政策。



  五、鼓励设立台湾产业园区。支持在市和区县的经济功能区和产业区内兴建台湾产业园区,鼓励台湾的行业组织和企业参与开发建设和管理。经批准的台湾产业园区,享受本市支持区县示范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



  六、促进天津与台湾农业合作。支持汉沽区的中心渔港设立台湾农渔产品北方销售展示中心。鼓励台资企业建立台湾鲜活农渔产品深加工基地和销售网络。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七、促进重大产业项目投资。积极承接台湾产业转移,鼓励台商投资高端化、高质化和高新化产业项目。对台资企业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政策。



  八、协助台资企业拓展市场。向台资企业提供工商、税收、劳动、保险和产品、市场等方面的资讯和服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对符合规定的台资企业的商品、劳务、服务、产品等,纳入本市政府采购范围。



  九、积极引进台湾人才。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专家学者、工程技术人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等来津发展,享受本市吸引境外人才的政策。鼓励符合条件的台湾居民在津从事律师、医师、会计师和建筑师等职业。落实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政策,鼓励台湾同胞在本市购房。



  十、优化商务环境,全面搞好服务。贯彻落实"同等优先、适当放宽"的原则,高度重视并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同业协会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和依法办事,调整完善政策制度措施,不断优化商务发展环境,切实提高政府服务效率,为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兴业、置产、就学、生活和往来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

               二○○九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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