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
津地税征〔2009〕17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简并发票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涉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 2010年 1月 1日起 ,停止使用涉外发票。原使用涉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自 2009年 7月 1日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行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涉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09年 12月 31日 ,逾期继续使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2010年 1月 31日前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持已领未用的空白涉外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主管地税局对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已领购涉外发票,整本未使用予以收缴;对单本中部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2010年 2月 15日前 ,各地税局将收缴的及库存的空白涉外发票按规定填制发票缴销表后,报票据中心统一销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 关于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的通知 |
津地税征〔2009〕17号
地税系统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规范发票使用,简并发票种类,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废止《天津市地方税务局涉外专用发票》(以下简称“涉外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自 2010年 1月 1日起 ,停止使用涉外发票。原使用涉外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用票单位和个人”),应自 2009年 7月 1日起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根据其从事的行业或经营项目向主管地税局申请领购行业专用发票,已领购的涉外发票可继续使用至 2009年 12月 31日 ,逾期继续使用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二、 2010年 1月 31日前 ,用票单位和个人应持已领未用的空白涉外发票,到主管地税局办理缴销手续。
三、各主管地税局对于用票单位和个人已领购涉外发票,整本未使用予以收缴;对单本中部分未使用的空白发票做剪角处理。 2010年 2月 15日前 ,各地税局将收缴的及库存的空白涉外发票按规定填制发票缴销表后,报票据中心统一销毁。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