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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好社会智力资源,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统筹协调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贴近市政府领导决策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长或市政府名义聘任的,直接为市长或市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组织以及为其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



  第三条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各类顾问组织的统筹、协调和联络;为各顾问组织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以下简称联络与服务部门),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办法,做好聘任、组织、交流、咨询、服务及联络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顾问组织的聘任服务、联络沟通、决策咨询、制度设立等进行指导,每年召开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高决策咨询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在做好与专家的联络沟通、征询建议、组织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同时,要适应统筹协调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决策咨询的各项工作,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顾问选聘



  第七条聘任顾问要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



  第八条顾问组织不得重复设立。新设立顾问组织的,承办部门要将设立目的、聘请范围、工作重心、人数、聘期等情况,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副市长、市长批准设立。



  第九条现有顾问组织续聘、增补顾问或换届的,要将续聘、增补目的、原因、人数、人员情况以及换届的有关情况等,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凡名称为市长顾问或市政府顾问的顾问人选,由市长确定。凡名称为市政府XX顾问等专业顾问人选,由有关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聘请顾问,要建立任期与退出机制。顾问任期一般与市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顾问资格自动终止。



  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如有变故,可中途解聘。



  第十二条各顾问组织可集中选聘顾问,也可根据市长和市人民政府需求,分批选聘。



  各顾问组织所聘顾问一般不超过30人。有特殊需要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顾问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四条顾问组织设立后,或顾问聘任完毕,联络与服务部门要集中管理顾问的基本资料、变动情况,并将上述资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组织所聘顾问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对市政府领导要求研究的课题,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分析,制定计划,组织顾问从多角度、多层面展开研究。



  第十七条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需求,自行拟定课题,组织所聘顾问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对顾问主动提交的建议或组织开展的研究成果,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审阅,整理编辑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商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九条收到顾问发来的建议时,要立即回复顾问本人。建议的整理审读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修改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顾问本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的,要将情况反馈顾问。



  第二十条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可采取通信咨询、专项咨询、专题座谈、主动建议等方式。



  第五章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顾问能贴紧市政府决策需求开展咨询服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顾问的沟通与联络,实行双向交流,通报政府工作情况。



  与顾问的沟通交流,主要由各联络与服务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同所联络与服务的顾问要建立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保证市政府领导有决策咨询需求时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顾问。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向所有顾问组织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动态。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及时接收市政府办公厅发送的市政府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市人民政府中长期规划、重点工作,并发送给所联系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整理相关领域的情况,向所联系与服务的顾问通报。



  第二十五条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应及时向提出建议的顾问本人及顾问组织全体成员反馈市政府领导对顾问建议的批示及建议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与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密切的联络渠道与方式,及时将顾问的聘任情况、工作动态、建议情况等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做好顾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保障顾问及时、方便与顺利地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十八条顾问就天津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展开调研时,要联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情况、数据及方便条件。



  第二十九条重要的节庆日,向所联络与服务的顾问转达市政府领导的问候,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门慰问。



  第三十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顾问参加我市重要庆典活动的,按贵宾礼遇接待。联络与服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和安排。



  第三十一条服务保障工作,主要由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承担。市政府办公厅进行相应指导,必要时协助进行。



  第三十二条顾问来津开展调研、参加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七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顾问组织都要制定章程,并就顾问聘任、决策咨询、沟通交流、服务保障等方面制定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咨询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各顾问组织的工作制度要根据本办法建立或修订,做到统一协调,运转高效。



  第三十五条各顾问组织制定、修改的相关制度,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9-07-30

  



 










关于印发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政办发〔2009〕10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七月二十日

天津市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充分利用好社会智力资源,发挥市政府决策咨询智力支撑体系作用,统筹协调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贴近市政府领导决策需求,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按照市人民政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市长或市政府名义聘任的,直接为市长或市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的顾问组织以及为其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



  第三条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开展工作要遵循联络畅通、资源共享、统筹协调的原则,形成有机联动、运转协调、效能显著的市政府决策咨询运行机制,更好地为市政府重要事项决策提供科学高效的咨询服务。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市长顾问、市政府顾问组织实行分级管理的原则。市政府办公厅负责全市各类顾问组织的统筹、协调和联络;为各顾问组织提供联络与服务的办事部门(以下简称联络与服务部门),按照各自的章程和办法,做好聘任、组织、交流、咨询、服务及联络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办公厅对各顾问组织的聘任服务、联络沟通、决策咨询、制度设立等进行指导,每年召开市长顾问和市政府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工作会议,总结工作,交流经验,提高决策咨询工作水平。



  第六条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在做好与专家的联络沟通、征询建议、组织服务、制度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同时,要适应统筹协调需要,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积极配合市政府办公厅做好决策咨询的各项工作,每月向市政府办公厅报送工作开展情况,由市政府办公厅汇总后,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章顾问选聘



  第七条聘任顾问要本着精干、高效、实用的原则,严格按照确定的条件和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批准。



  第八条顾问组织不得重复设立。新设立顾问组织的,承办部门要将设立目的、聘请范围、工作重心、人数、聘期等情况,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再按程序报副市长、市长批准设立。



  第九条现有顾问组织续聘、增补顾问或换届的,要将续聘、增补目的、原因、人数、人员情况以及换届的有关情况等,送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第十条凡名称为市长顾问或市政府顾问的顾问人选,由市长确定。凡名称为市政府XX顾问等专业顾问人选,由有关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批准。



  第十一条聘请顾问,要建立任期与退出机制。顾问任期一般与市长任期一致,任期届满顾问资格自动终止。



  特殊情况另行研究。如有变故,可中途解聘。



  第十二条各顾问组织可集中选聘顾问,也可根据市长和市人民政府需求,分批选聘。



  各顾问组织所聘顾问一般不超过30人。有特殊需要的,经市政府办公厅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顾问聘书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统一格式监制。



  第十四条顾问组织设立后,或顾问聘任完毕,联络与服务部门要集中管理顾问的基本资料、变动情况,并将上述资料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四章决策咨询



  第十五条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本着战略性、宏观性、前瞻性的原则,紧紧围绕市人民政府中心工作和重点研究课题,组织所聘顾问主动开展咨询服务,为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的咨询建议。



  第十六条对市政府领导要求研究的课题,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分析,制定计划,组织顾问从多角度、多层面展开研究。



  第十七条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可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决策需求,自行拟定课题,组织所聘顾问开展研究。



  第十八条对顾问主动提交的建议或组织开展的研究成果,联络与服务部门要认真审阅,整理编辑后,报市政府领导,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如有必要,可商市政府办公厅直接报市政府领导。



  第十九条收到顾问发来的建议时,要立即回复顾问本人。建议的整理审读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将修改和处理意见及时通知顾问本人。如遇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报送市政府领导的,要将情况反馈顾问。



  第二十条开展决策咨询工作,可采取通信咨询、专项咨询、专题座谈、主动建议等方式。



  第五章沟通交流



  第二十一条为保障顾问能贴紧市政府决策需求开展咨询服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加强与顾问的沟通与联络,实行双向交流,通报政府工作情况。



  与顾问的沟通交流,主要由各联络与服务部门负责,市政府办公厅负责统筹与指导。



  第二十二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同所联络与服务的顾问要建立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多种联系方式,确保联络畅通,保证市政府领导有决策咨询需求时能在第一时间联系到相关顾问。



  第二十三条市政府办公厅每月向所有顾问组织通报市人民政府工作动态。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及时接收市政府办公厅发送的市政府领导关注的热点问题及市人民政府中长期规划、重点工作,并发送给所联系的顾问。



  第二十四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也要根据自身的工作性质,整理相关领域的情况,向所联系与服务的顾问通报。



  第二十五条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应及时向提出建议的顾问本人及顾问组织全体成员反馈市政府领导对顾问建议的批示及建议被采纳情况。



  第二十六条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要与市政府办公厅建立密切的联络渠道与方式,及时将顾问的聘任情况、工作动态、建议情况等报市政府办公厅。



  第六章服务保障



  第二十七条各顾问组织联络与服务部门要做好顾问的组织与服务工作,保障顾问及时、方便与顺利地开展决策咨询工作。



  第二十八条顾问就天津经济社会建设方面展开调研时,要联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提供情况、数据及方便条件。



  第二十九条重要的节庆日,向所联络与服务的顾问转达市政府领导的问候,或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上门慰问。



  第三十条以市人民政府名义邀请顾问参加我市重要庆典活动的,按贵宾礼遇接待。联络与服务部门及相关部门要做好衔接和安排。



  第三十一条服务保障工作,主要由各顾问组织的联络与服务部门承担。市政府办公厅进行相应指导,必要时协助进行。



  第三十二条顾问来津开展调研、参加活动、提供咨询服务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列支。



  第七章制度建设



  第三十三条各顾问组织都要制定章程,并就顾问聘任、决策咨询、沟通交流、服务保障等方面制定工作制度,保证决策咨询工作规范、高效、有序开展。



  第三十四条各顾问组织的工作制度要根据本办法建立或修订,做到统一协调,运转高效。



  第三十五条各顾问组织制定、修改的相关制度,要报市政府办公厅备案。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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