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04>9  正文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4〕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3日发布实施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4〕15号)。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经全部扑灭并解除封锁,防治工作由应急转为常态,通告中有关停止鸟类运输;鸽、观赏鸟类限飞措施;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信鸽竞翔、广场鸽放飞等活动;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等限制措施,已具备解除的条件,从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发布时间:2004-05-15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解除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部分限制措施的通告


  津政发〔2004〕0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高致病性禽流感的防治工作,确保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市人民政府于2004年2月13日发布实施了《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防治高致病性禽流感工作的通告》(津政发〔2004〕15号)。目前,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已经全部扑灭并解除封锁,防治工作由应急转为常态,通告中有关停止鸟类运输;鸽、观赏鸟类限飞措施;关闭鸟类交易市场;暂停举办信鸽竞翔、广场鸽放飞等活动;禁止商场、超市、集贸市场出售活禽;禁止宾馆、饭店、超市、集贸市场及熟制品加工厂(户)屠宰加工活禽等限制措施,已具备解除的条件,从即日起予以解除。


                二OO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