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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4〕14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近几年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为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包括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及金额。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2004年 第09期 总第959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30/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附件: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5-15

  



 










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的通知


  津财综〔2004〕14号


  现将《财政部关于规范收费管理促进农民增加收入的通知》(财综[2004]1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区县、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通知》规定,逐项落实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在近几年清理整顿涉农收费的基础上,继续做好农民建房收费、外出或外来务工人员收费、农村义务教育收费、农业生产性收费等专项治理工作。要建立健全面向农民的收费公示制度。切实减轻农民负担,促进农民增加收入。


  二、为鼓励农民从事个体经营,对合法经营的农村流动性小商小贩,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农民,全额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


  三、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应于2004年11月30日前,将本区县、本部门的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送市财政局。书面报告包括各区县、各有关单位对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内被取消、免收或降低标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落实情况及金额。


  二○○四年三月三十日


  2004年 第09期 总第959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30/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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