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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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政发〔2004〕17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8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区、镇编制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镇属教育、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二条 筹资标准及支付项目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预算。 ㈠筹资标准 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依据我市有关规定按照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逐年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04年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公务员医疗补助费5%部分,分为4.4%和0.6%。镇级机关事业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工资基数之和的5%,由各镇自己筹集,4.4%部分由本单位管理使用,0.6%部分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㈡支付项目 4.4%和0.6%分别支付不同的项目,其支付项目为: 1、4.4%用于解决一个年度内门(急)诊累计超过门(急)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0.6%用于解决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的增补及15万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 3、副地师级以上人员5%医疗补助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单独建帐。 第三条 报销比例 不论是区财政拨到各单位的4.4%,还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的0.6%,报销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㈡项规定的支付项目外,还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超出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都不能报销。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㈠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年满50周岁,下同)补助95%。 ㈡鉴于我区国家公务员已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4万元以下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到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到95%;在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或补助到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或补助到100%。 ㈢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补助95%。 ㈣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办法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影响本人基本生活,可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确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并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经费补助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期,区财政按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总和及其相关系数,计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补助额。将医疗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本办法第一条范围内的单位管理使用,以收定支。 ㈢各单位对区财政局拨付的4.4%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的基金应建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单独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财政局拨付的0.6%基金和副地师级以上人员5%的基金分别设专户,单独管理,并设立专门的会计和精通医疗业务的审核人员,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㈤区审计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 ㈥凡是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的且超过数额比例较大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与医院逐一核查。超过4.4万元的,单位要及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且每年12月底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报销单据明细,经核查符合报销规定的于次年1月20日前予以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集中管理部分报销办法 根据《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使用部分(0.6%)医疗补助费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㈠副地师级以上人员,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住院自负部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和社区家庭病床,下同)在4.4万元以上的部分。 二、补助比例 依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4.4万元至8.4万元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至90%,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至95%,在8.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或补助至95%,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或补助至100%。 三、报销要求 ㈠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规定以及属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予以报销,超出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一律不准报销。 ㈡凡是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的且超额数量较大的,单位要及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医院审核后方可报销。 ㈢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结算时,先行与医院或社险分中心结清起付标准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用,留存结算底联,然后向本单位申请超过4.4万元的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住院就医全部票据、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名细、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医疗保险证》(复印件)。报销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㈣将每季度未月20-25日为申报日期,第四季度在次年的1月10日前申报。相关单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资料,经审核后于次年1月20日前予以报销。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按自然年度分别计算。区财政拨付0.6%部分资金不能满足当年公务员医药费报销时,视集中部分资金情况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其它 ㈠住院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但对于个人住院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暂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 ㈡报销时拒付的项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须说明拒付的理由。 ㈢本办法随《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二○○四年三月十日
2004年 第08期 总第958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10/2004 发文单位:津南区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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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政发〔2004〕17号 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拟订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01]87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拟订的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通知》(津政发[2001]80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 ㈠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5号)和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拟定的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津政发[1995]69号)规定,区、镇编制内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㈡符合《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规定,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㈢经批准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以及列入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其他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镇属教育、卫生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㈣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第二条 筹资标准及支付项目 符合本办法第一条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的医疗补助经费,由区财政按各类单位不同补助比例给予补助,列入当年预算。 ㈠筹资标准 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依据我市有关规定按照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上年实际医疗消费水平、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因素,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逐年确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2004年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5%,公务员医疗补助费5%部分,分为4.4%和0.6%。镇级机关事业人员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用人单位全部工资基数之和的5%,由各镇自己筹集,4.4%部分由本单位管理使用,0.6%部分交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管理。 ㈡支付项目 4.4%和0.6%分别支付不同的项目,其支付项目为: 1、4.4%用于解决一个年度内门(急)诊累计超过门(急)大额医疗费补助起付标准以上部分和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特殊门诊、社区家庭病床的医疗费用,下同)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2、0.6%用于解决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至15万元的医疗费的增补及15万元以上住院医疗费用。 3、副地师级以上人员5%医疗补助费,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单独建帐。 第三条 报销比例 不论是区财政拨到各单位的4.4%,还是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的0.6%,报销时除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第㈡项规定的支付项目外,还必须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规定以及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超出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都不能报销。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 ㈠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应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年满50周岁,下同)补助95%。 ㈡鉴于我区国家公务员已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在4万元以下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到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到95%;在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或补助到95%,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或补助到100%。 ㈢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门(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在职人员补助80%;退休人员补助90%;享受医疗照顾的副地师级以上人员补助95%。 ㈣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和本办法补助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确有困难,影响本人基本生活,可由所在单位按生活困难有关补助政策给予补助。 第四条 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区财政局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各项政策,确定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的筹集水平,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范围和标准并负责拟定国家公务员经费补助办法和财务会计制度,加强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㈡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初期,区财政按区级机关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总和及其相关系数,计算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的补助标准和各类单位补助额。将医疗补助资金分别拨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和本办法第一条范围内的单位管理使用,以收定支。 ㈢各单位对区财政局拨付的4.4%部分和单位自筹部分的基金应建立医疗补助经费专户,单独管理,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结转下年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㈣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对财政局拨付的0.6%基金和副地师级以上人员5%的基金分别设专户,单独管理,并设立专门的会计和精通医疗业务的审核人员,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㈤区审计局负责对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基金的审计监督,每年审计一次,并将审计结果报区政府。 ㈥凡是在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的且超过数额比例较大的,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与医院逐一核查。超过4.4万元的,单位要及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且每年12月底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报销单据明细,经核查符合报销规定的于次年1月20日前予以报销。 第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集中管理部分报销办法 根据《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规定由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集中管理使用部分(0.6%)医疗补助费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㈠副地师级以上人员,一个年度内门(急)诊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住院自负部分、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 ㈡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待遇的人员,一个年度内住院费用(含门诊特殊病和社区家庭病床,下同)在4.4万元以上的部分。 二、补助比例 依照《天津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 在一个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在4.4万元至8.4万元范围内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至90%,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至95%,在8.4万元以上的,在职和退休人员增补或补助至95%,地师级以上人员增补或补助至100%。 三、报销要求 ㈠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零售药店规定以及属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内的予以报销,超出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的一律不准报销。 ㈡凡是一个年度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4.4万元的且超额数量较大的,单位要及时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经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相关医院审核后方可报销。 ㈢参保人员住院就医结算时,先行与医院或社险分中心结清起付标准至15万元的医疗费用,留存结算底联,然后向本单位申请超过4.4万元的报销。报销时须提供以下资料:住院就医全部票据、出院诊断证明书、住院费用名细、处方底联、相关检查结果、《医疗保险证》(复印件)。报销时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 ㈣将每季度未月20-25日为申报日期,第四季度在次年的1月10日前申报。相关单位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供资料,经审核后于次年1月20日前予以报销。跨年度住院的医疗费,按自然年度分别计算。区财政拨付0.6%部分资金不能满足当年公务员医药费报销时,视集中部分资金情况解决,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四、其它 ㈠住院费用原则上由个人垫付,但对于个人住院费用过高,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可由其所在单位暂时垫付部分医疗费用。 ㈡报销时拒付的项目,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须说明拒付的理由。 ㈢本办法随《天津市津南区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的调整而调整。
二○○四年三月十日
2004年 第08期 总第958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3/10/2004 发文单位:津南区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