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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我市核减保留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撤消开发区清单的通知

  



 










关于公布我市核减保留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撤消开发区清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发〔200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要求,我市进一步深入开展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工作,现将我市核减保留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撤消开发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现有143个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保留和拟保留共43个,撤消100个。


  二、保留和拟保留的43个开发区,原规划面积439.12平方公里,现保留和拟保留规划面积363.93平方公里,核减规划面积75.19平方公里(具体明细详见附件1)。


  三、撤消的100个开发区,原规划面积411.59平方公里,撤消规划面积411.59平方公里(具体明细详见附件2)。


  四、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3〕3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补充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03〕480号)和国土资电发〔2004〕5号明电函等文件精神,按照本通知的具体安排,加强对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做好迎接国务院五部委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2004年 第07期 总第957期 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03/20/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附件:

关于公布我市核减保留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撤消开发区清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4-15

  



 










关于公布我市核减保留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撤消开发区清单的通知


  津政发〔2004〕0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按照标准和政策界限抓紧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函》(国土资电发〔2004〕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要求,我市进一步深入开展了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工作,现将我市核减保留开发区规划面积和撤消开发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全市现有143个各类开发区进行清理整顿,保留和拟保留共43个,撤消100个。


  二、保留和拟保留的43个开发区,原规划面积439.12平方公里,现保留和拟保留规划面积363.93平方公里,核减规划面积75.19平方公里(具体明细详见附件1)。


  三、撤消的100个开发区,原规划面积411.59平方公里,撤消规划面积411.59平方公里(具体明细详见附件2)。


  四、各有关区县政府和单位要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的函》(国土资函〔2003〕382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检查验收工作补充意见的函》(国土资函〔2003〕480号)和国土资电发〔2004〕5号明电函等文件精神,按照本通知的具体安排,加强对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的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清理整顿工作,做好迎接国务院五部委检查验收的准备工作。


               二OO四年三月二十日


  2004年 第07期 总第957期 市政府文件  


  发文日期:03/20/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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