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政务网 ----年--月--日 星期 -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您的位置: 政务公开>市政府公报>期刊>2004>7  正文

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征〔2004〕1号


  一、领购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不能向其发售填开式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如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购票时必须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2.45%为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减除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所得税。


  三、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后,对原实行"定额加票"缴纳税款的饮食业纳税人,各地税分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四、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各分局对纳税人已购未用旧版定额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缴销。缴销旧版定额发票时,对整本未用的退付工本费,对已征税款办理退税。退税时,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原完税凭证、饮食定额发票申请退税明细表经管理所、税管科、计会科审核后,报分局长批准。计会科根据批准后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各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日起30日内办结。


  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旧版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缴销工作,并将缴销情况上报市局。


  五、为及时掌握分析定额有奖发票的发售、税款征收及兑奖情况,各分局务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报送《2004年月饮食定额有奖发票情况统计表。


  2004年 第07期 总第957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1/02/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附件:

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时间:2004-04-15

  



 










关于在饮食行业推行定额有奖发票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津地税征〔2004〕1号


  一、领购饮食业定额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一律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


  二、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饮食业纳税人不能向其发售填开式发票。对实行查账征收的饮食业纳税人如申请领购定额有奖发票,购票时必须按8%的综合负担率征收税款(其中2.45%为所得税),在计征所得税时,准予从应缴纳的所得税款中减除已按综合负担率征收的所得税。


  三、实行定额有奖发票后,对原实行"定额加票"缴纳税款的饮食业纳税人,各地税分局可根据其实际经营情况重新核定纳税定额。


  四、纳税人领购定额有奖发票,按规定征收税款并收取发票工本费。各分局对纳税人已购未用旧版定额发票,应按规定进行缴销。缴销旧版定额发票时,对整本未用的退付工本费,对已征税款办理退税。退税时,由纳税人填写退税申请书一式四份,并附原完税凭证、饮食定额发票申请退税明细表经管理所、税管科、计会科审核后,报分局长批准。计会科根据批准后的退税申请书,填开收入退还书办理税款退库。各分局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税申请日起30日内办结。


  各分局应于2004年1月31日前,完成旧版饮食业定额发票的缴销工作,并将缴销情况上报市局。


  五、为及时掌握分析定额有奖发票的发售、税款征收及兑奖情况,各分局务于每月终了后10日内,以电子邮件形式向市局报送《2004年月饮食定额有奖发票情况统计表。


  2004年 第07期 总第957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1/02/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法律声明 | 网站地图 | 使用帮助 | 关于我们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主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版权所有©

承办: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发布中心

网站标识码:1200000052 津ICP备05010518号-1

津公网安备 12010302000991号

IE版本小于10,为了不影响您的浏览效果,请升级IE版本!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