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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关于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津劳局[2004]42号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0]56号)及《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文件规定,现对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正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可以按住院对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二、申报程序


  失业人员发生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后当季度内(不超过享受期限)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给予支付。


  三、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十二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25%。


  失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月计算,十二个月为一年度)内,因患同类病症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只自负一个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费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


  四、其他事项


  1、失业人员必须在我市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的门诊治疗,在其它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不予补助。


  2、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费用项目按照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应据实申报费用,并提供相关治疗病历及详细费用清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结算,并单独建立台帐。


  特此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2004年 第05期 总第955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2/16/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附件:

关于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4-03-15

  



 










关于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通知


  津劳局[2004]42号


  为了更好地保障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待遇,根据《关于印发〈天津市失业人员基本医疗补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劳局[2000]56号)及《天津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管理办法》(津劳局[2001]320号)文件规定,现对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正处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肾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和癌症的放疗、化疗、镇痛治疗(以下简称门诊特殊病)可以按住院对待,所花费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医疗补助金。


  二、申报程序


  失业人员发生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后当季度内(不超过享受期限)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机构提出申请,填写《天津市失业人员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申请表》,区县失业保险机构审核后给予支付。


  三、补助标准


  失业人员申请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金的起付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支付限额以十二个月为周期累计计算,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由失业人员本人负担25%。


  失业人员在一个医疗年度(从享受失业保险金的起始月计算,十二个月为一年度)内,因患同类病症分别发生住院治疗和门诊治疗时,只自负一个起付标准。


  门诊特殊病医疗补助费原则上每季度申请一次。


  四、其他事项


  1、失业人员必须在我市失业人员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特殊病的门诊治疗,在其它医疗机构诊治的费用不予补助。


  2、失业人员患门诊特殊病申请医疗补助金的费用项目按照在职职工有关规定执行。


  3、失业人员应据实申报费用,并提供相关治疗病历及详细费用清单;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为失业人员办理结算,并单独建立台帐。


  特此通知。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OO四年二月十六日


  2004年 第05期 总第955期 部门文件  


  发文日期:02/16/2004


  发文单位: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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